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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805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9-21
  • 【生效日期】1981-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结婚的,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

第六条 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节制生育。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
少数民族男女与汉族男女结婚的,其子女商定为汉族 ,则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八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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