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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 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34号
  • 【发布日期】1994-08-25
  • 【生效日期】1994-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 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
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危害极大、病死率高达百分之百、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急性传染病。省政府于1986年颁布了《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修订为《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7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基本控制了狂犬病流行,狂犬病死亡人数从1980年的1628例下降到1993年的37例,下降了97.72%。
但是,近一、两年来不少居民在禁养区内违章养犬,犬类伤人和犬声扰民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犬类排泄物影响市容卫生和污染环境等问题日益严重。据广州、惠州、中山、佛山、韶关等市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5月在禁养区内被犬咬伤者3000多人,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大市民的不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所养犬只来自四面八方,加上没有作免疫注射,潜伏着狂犬病的传染源,一旦咬伤人,后果不堪设想。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畜牧、公安、工商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犬类管理工作,把狂犬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养犬(含家犬、狼犬和玩赏犬等);不得携带犬只乘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违者除没收犬只外,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三、卫生、畜牧、公安、工商管理、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好如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禁养区内非法经营活犬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禁养区内单位的犬只准养证和配合城管部门做好清理违章养犬和野犬工作。禁养区内单位的犬只准养证只有市、县公安局才有权审批发放,其他部门发放的一律无效。各地要在近期内对犬只准养证进行重新审核、换证。
卫生部门负责对被狗咬伤病人的伤口处理,以及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并做好疫情监测。
城管部门负责对禁养区街上、路上和公共场所的犬只进行查处。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和犬类免疫注射工作。

四、加强犬类管理,把经常性管理和突击行动结合起来。卫生、公安、工商管理、城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违章养犬举报电话,对群众的投诉要及时处理。今年10月底前,各市、县(区)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禁养区的违章犬只进行彻底清理,对违章养犬、野犬进行捕杀。今后对违章养犬发现一宗处理一宗,并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五、广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遵守《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不得带头违章养犬。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 东 省 畜 牧 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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