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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阜新市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0629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2-26
  • 【生效日期】2001-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阜新市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阜新市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2001年2月26日)

为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阜新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鼓励内外商投资



第一条 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批准开业之日起,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终止后,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年内按其上缴的所得税税额的50%给予奖励;对缴纳增值税的,5年内按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条 阜新地区以外的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的企业(简称内商投资企业,下同),自批准开业之日起,凡对地方纳税(指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3年内按对地方纳税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属于生产性企业享受3年的奖励,非生产性企业享受2年的奖励。
以上两条需经财政、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企业纳税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按年度予以兑现,此项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三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律执行辽宁省最低出让价格。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税,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后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土地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10年内租金可减20-50%。为了启动停产企业的生产而使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四条 内外商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开发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简称“四荒”,此外,还包括荒丘、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所用的“四荒”属于国家所有的,可采用出让方式交投资者使用,出让金可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1-10%征收。在旅游区的投资项目和对我方企业以闲置场地、厂房作价入股所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30%征收。

第五条 新建的域外投资企业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对投资企业的年审,企业可自主选择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办理。各种建设费用,除缴纳国家及省应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和纯属地方收费的,除劳保统筹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和供热集资费以外,其他收费3年内一律免收。

第六条 《阜新市吸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内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内外商投资项目,可采用“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及启动、改组“双停”企业的项目;
(四)资源深加工项目;
(五)安排下岗和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项目;
(七)《阜新市吸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来阜投资的外商享受阜新市市民待遇,公安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本人的意愿,随时受理居留延期或申请长期居留证事宜;来阜投资的内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可以免费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对阜新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内外商,可授予荣誉称号,也可以聘为经济顾问等名誉职务。

第八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市老企业实行嫁接改造,或与老企业实行股份、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原企业债权、债务可由原企业产权方承担,也可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招商引资。对于引进无偿资金者,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者,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1-2%给予奖励;对引进有偿有息资金者,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0.5-1%给予奖励(引进的有偿资金使用期限要达1年以上,且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正常贷款利率);对行政、事业单位专业人员通过工作主渠道引进无偿资金、有偿无息资金和有偿有息资金的,以上年度引进的资金为基数,对其增长部分按上述奖励标准兑现。

第十条 对引荐内外商在阜新直接投资新办台资、合作企业的中介人,按外方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3%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引荐内外商在阜新新办独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中介人,在验资、审核后,按企业第一年净纳税额的5-2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单独引进高新技术或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并获得新增效益的中介人,按第一年新增效益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荐“三来一补”、产品出口、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者,在合同执行后,按所创效益额的5-10%或双方议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直接介绍域外投资者购买本地区工业企业,其实际支付现金额度达到该企业出售价30%的,按购买金额的1%给予奖励,达到50%的按购买金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100%的按购买金额的3%给予奖励。
以上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关于中介人的奖金具体比例由中介人与受益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在资金到位,项目、合同已经实施,经政府指定的财政、外经贸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由受益方予以兑现,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可列入企业成本。引进独资项目的,奖金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对引进境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用于发展出口加工型、高新技术型、农业产业化等大项目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重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在资金到位、项目已经实施、经财政、外经贸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负责兑付(奖金不兼得)。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内外关系进行民间招商引资活动,在职人员需要国外长期进行联络活动,并有成果的,在其所在单位不提供任何出国费用情况下,其所在单位在一年内为其保留工资、奖金及一切待遇。

三、关于强化招商引资的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到招商引资工作“四不准”,即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抵制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决定和政策;不准以任何形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准向客商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不准随意干扰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项目审批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行“一站式”办公,联合审批,手续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答复或办理审批手续,当场不能答复或办理的必须在5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理。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不许随意到域外投资企业开展评比、调研、采访等业务活动,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特别是域外投资者的监督。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域外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与有关方面发生的争议,调查、处理侵害域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企业对市直各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凡大多数域外投资者公认服务不好的部门,要予以新闻曝光。对不履行服务承诺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的,情节严重的,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对班子要进行调整;属于个人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干部权限分别予以降职、免职、调离机关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对于服务不好的、“三权”在上的部门和单位,除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外,还要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整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对于内外商投资企业,任何部门不得以连带责任冻结、扣押财产或停水、停电、停贷款等(经法院裁定的以合资企业名誉逃避债务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内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如有违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区和有关委、办、局年终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县、区和有关委、办、局一把手为本部门、本单位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对连续两年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贡献突出的县区、企业主管局和市直有关部门,除授予招商引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外,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取消该单位的评先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还要对该单位进行新闻曝光和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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