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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东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辽宁省东港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30
  • 【生效日期】2004-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东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东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港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各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丹东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专家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东港市范围内愿意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办法,不搞“一刀切”和强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增加值。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要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4.企业规模。企业近3年来的产品年销售额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近期能够达到3000万元;批发市场年销售额要达到8000万元以上。其它的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对农民增收有较大带动能力或发展前景广阔的特殊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规模标准。

5.企业效益。企业近3年的年实现利税额要在3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近期能够达到300万元;批发市场在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6.企业“五不欠”。企业要做到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8.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

9.企业的利益联结。企业所从事的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9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10.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要居领先水平,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11.企业素质。企业负责人的经营思想端正、工作作风正派,诚信经营,具有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综合素质较高。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条款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要按照东港市、丹东市、辽宁省和国家级的顺序梯次进行逐级申报。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2.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及实地考察;

3.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请示东港市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丹东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东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具体负责对各级推荐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筛选、推荐和对已被认

定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程序和办法:

1.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各申报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按照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推荐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

2.经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报东港市政府审核认定。

3.经东港市政府审核认定的企业,可以作为东港市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4.只有通过东港市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审核认定的企业方可继续申报上一级别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各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国家农业部等八部门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辽宁省、丹东市以及东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四条 建立东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情况监测评价,为重点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并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每个年度的1月底之前,将反映企业上年度资产、经营等方面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管理办公室(暂设在计财科)。

材料包括:

(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财务决算情况及相关的统计报表,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3)、所在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4)、当年应享受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2月,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对各重点龙头企业所报送的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并抄报丹东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

3.监测评价。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办法进行评价,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

4.评价意见报告。根据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评价意见后,上报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在每年度监测评价的同时,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工作管理部门还将按有关报表制度规定制定相关的报表,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办法地对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监测管理。并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企业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党纪

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工作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确认。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将把企业更名情况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港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农业产业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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