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管理的通告
(1999年1月31日青政发〔1999〕19号)
为规范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行为,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居民住宅防盗护栏是指,居住楼房的居民为防止被盗在住宅窗(含阳台,下同)外侧安装的防护栏。
二、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生产、销售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技防产品管理。
三、居民住宅安装的防盗护栏,必须具有防撬、防攀登、防跨越等性能,禁止凸出墙面。
四、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安装的居民住宅防盗护栏,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五、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安装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规定安装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行为,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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