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996年10月30日津政办发〔1996〕71号)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当前和整个“九五”期间,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健全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必须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
──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
──必须坚持检查、处罚与教育、整改相结合;
──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自身建设。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主要任务是:对国家价格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执行情况,对经营者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的形成和运行实行全面监督。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各级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制定的价格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突出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努力保持“米袋子”、“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要经常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对牟取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罚,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提高全社会明码标价的普及率。
七、强化对各种收费的监督检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家计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治理乱收费作为工作重点,对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以乱收费谋取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违反规定屡禁不止的,要从重处罚。
八、加强对农村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各项收费、农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民负担情况,并逐步扩大农村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对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要认真清理查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九、职工群众价格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在社会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群众价格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高职工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对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的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常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注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把群众价格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一、举报工作是群众参与价格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价格举报机构和制度的建设,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
十二、注重发挥价格舆论监督的作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注意配备和充实力量,并与新闻单位密切合作,抓好价格舆论监督工作。对模范执行价格政策法规,作出表率的经营者,应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乱涨价、乱收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
十三、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对所属单位和协会内部价格监督方面的作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继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宣传政策相结合、处罚与整改建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帮助被检查单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十四、要继续深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按照拓宽领域、充实内容、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工作,使这一活动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五、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法办案,确保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防范、纠正执法活动中宽严失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
十六、高度重视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行政复议摆在重要位置,复议案件的审理,应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把关,确保复议质量。要及时妥善解决价格行政争议,使办案质量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十七、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手段。为了更有效地遏制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执法手段。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给予经济处罚,有些还要给予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对逾期不执行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十八、稳定机构、理顺关系、充实力量是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落实李鹏总理的指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切实做到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使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真正做到继续单设。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物价检查人员编制,充实价格监督检查力量,使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九、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各区、县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得力的干部充实领导班子。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以及廉洁自律意识。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扎实、执法规范、勤政廉洁的价格监督检查队伍,进一步促进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十、价格监督检查是政府管理经济、保证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分析和反映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价格决策、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要价格政策的制定和重要价格工作部署也应听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意见。
二十一、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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