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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 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办[1999]24号
  • 【发布日期】1999-02-03
  • 【生效日期】1999-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 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
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199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专利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市计委 市经委 市科委 市专利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科教立市”的基本市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保护能力,加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规模的产品或产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国专发管字〔1997〕2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市场占有能力强的专利技术项目形成规模化、产业化,并以此作为示范,推动企业自觉依靠专利制度,抓好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项目条件
(一)该项目须拥有一件或数件有效专利技术;
(二)该项目所在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重视专利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该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应超过500万元,具有至少每两年翻一番的市场前景,第五年的销售额预计突破5000万元。

三、扶持办法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扶持政策。
(二)凡入选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和项目所有在企业,符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武发〔1998〕17号)精神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市计划、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能,分别从立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市专利管理局提供下列优惠服务:专利宣传培训及咨询;专利无形资产评估;专利住处服务,包括专利文献检索、建立与企业主导产品有关的专利数据库、定期提供最新专利住处等;帮助组织专利技术实施;帮助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服务。

四、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计划、经贸、科技、财政、专利、税务部门及有关金融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制定和检查落实有关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专利管理局办公。
(二)凡符合上述项目条件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单位填写《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样表附后)后,通过各区县或市各待业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构(或科技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市专利管理局负责建立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数据库。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项目进入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依据。
(五)对进入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项目,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半年整改时间,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不再列入武汉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
(六)项目承担企业可申请成为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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