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5号1999年9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提出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
(省财政厅 1999年7月16日)
为了管好、用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要在努力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严谨的科学程序,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选好建设项目,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杜绝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要防止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缺口,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形成“胡子工程”。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财政部对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又制定了一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和法规。这些制度和法规,省财政厅都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如《转发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甘财基发〔1998〕第38号)、《 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基发〔1998〕第86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甘财基发〔1998〕第87号)以及《甘肃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甘财预发〔1998〕第68号)等。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切实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有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财务监管员制度,凡有国债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要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指定财务监管人员,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管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防止“三边”工程、“胡子工程”,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凡有国债资金投入或其它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都要认真搞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概算,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否则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可以停止拨付已经安排的财政资金。凡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竣工项目要及时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应交财政的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要及时上交财政;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审核管理机构,努力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
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报送有关报表。对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要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为省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月报、季报和年报。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
使用中央财政转贷的国债专项资金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的还款能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和本部门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严格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 国债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资金数额、期限和利率,落实各项还款资金来源,制定分年度还款计划。今年9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债转贷资金偿债资金专户,确保按时、足额向省财政归还借用中央的国债转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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