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清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应纳税款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清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应纳税款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9]1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监字[1999]第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做好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应纳税款的清理、审核、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一名业务局长任组长有关业务科长为组员的清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应纳税款的清理、审核和组织入库工作。
二、各区县局在接到本区县违法用地项目名单后,应通知违法用地单位限期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
三、在清理中各区县局应对违法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做好违法项目纳税申报手续和清算、补缴税款手续的受理工作,并为补缴税款的单位开具《完税情况证明》。以此作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完税证明材料。
四、对清理中涉及到的有关税种的征管事宜,按照京地税征[1998]47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此次清理工作要求于二季度之前完成。为便于市局及时掌握清理工作进度,请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二处报送《违法用地纳税情况统计表》,并于7月5日前将《违法用地纳税情况统计表》及书面总结报市局二处。
书面总结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二)、欠税的主要原因。
(三)、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
2、《关于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3、《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
4、《违法用地项目纳税情况统计表》
5、《完税情况证明》
6、《有关区县违法用地名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监字[1999]第42号
14个近远郊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依法”、“加快”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处理的批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12号)和《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10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1996年9月17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从重处理;对1997年4月15日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从严从重处理;对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按新的《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属区县批准权限范围内处理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违法用地,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将违法用地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市联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和报批。
三、加快工业、企业及其他非房地产违法用地项目的处理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1999年2月底。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依法从重处理。
四、处理违法用地“两图”的测绘工作,市测绘院从今年起,将全力以赴对各区县违法用地进行测绘,各区县要主动和市测绘院进行联系,搞好配合,确保违法用地处理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全市处理违法用地的统计汇总工作,凡属区县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要填写《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于1999年3月底前报市联合办公室备案。
六、凡属1998年12月15日前申报的房地产违法用地项目及1999年2月底前申报的其他违法用地项目,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12号)和《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文件的规定,作为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催缴各项罚款及税费。违法用地单位缴齐罚款及有关税费后,方可补办有关手续,届时拒不按时交纳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经市联合办公室研究,对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进度缓慢、久拖不办的,由市和区县监察部门负责追查责任。
北京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京房地监字[1998]第1360号
汪光焘副市长、闫仲秋副秘书长:
为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市政府于1998年11月26日,召开了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汇报会。汪光焘副市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强调指出: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要严肃法纪、限期完成、不许弄假。会后,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迅速传达贯彻,加快处理违法用地工作,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加快处理。为贯彻落实汪市长指示精神,市房地局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传达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简化手续加快处理问题,并制定市房地局内部有关处室加快办理的工作程序。同时,联合办公室深入区县,主动催办,加强指导,加快处理。为保证处理违法用地工作顺利完成,市监察局召开了全市监察系统工作会议,认真传达汪市长讲话精神,要求各区县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对工作不利、效率不高的进行行政监督,有力促进了处理违法用地件及时上报。
二、各区县政府比较重视,行动较快。召开区县所属有关委、办、局和主管乡镇长会,传达贯彻汪市长讲话,总结前段工作情况,查找进度缓慢的原因,提出加快处理的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强调完成上报时限。加快了处理违法用地工作的进展。
三、加快处理,效果明显。通过市和区县联合办公室的积极努力,截止今年12月15日,全市14个区县共上报违法用地材料829件,累计违法用地55015.1亩,其中耕地19707.24亩,其他土地35307.86亩;违法建筑面积1316.41万平方米。其中经市规划局确认可补办有关手续的28件,违法占地1871.24亩,违法建筑面积94.88万平方米。在上报违法用地825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320件,违法用地35366.1亩,其中耕地11432.23亩,其他土地23933.91亩,违法建筑面积1057.84万平方米;工业企业项目509件,违法用地19648.59亩,其中耕地8275.01亩,其他土地11373.58亩,违法建筑面积258.57万平方米。
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全市发展还不够平衡,个别区县重视程度还不够。有的一直未建立联合办事机构,有的名义上建立联合办事机构实际人员没到位,形同虚设,仅靠土地管理部门监察科办理。由于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业务性强,有的区县上报的材料缺图少件难以处理。有的区县一件完整的材料也未上报,影响了全市今年底基本完成处理工作任务。具体处理意见另报。
特此报告。
附: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
京政会[1998]30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我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文件精神,1998年4月24日下午,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书栋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处理我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有关问题。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开发办、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议定事项如下:
一、由北京市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由柴俊彝同志担任市联合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和市农业局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该办公室从1998年5月1日开始办公。
二、处理我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1998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精神,以中央、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等法规为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区别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对1996年9月17日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大会之后,特别是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要从严处理。
三、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工作分工及程序
(一)由市主管部门处理及补办有关手续的项目:
1、饭店、商厦、写字楼、旅游、别墅、度假村、跑马场、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违法建设项目,无论是未批或区、县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包括化整为零审批)的,以及应由市审批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或公共事业违法用地项目,先由区、县政府组织本区、县计委、规划、建设、房地等部门督促违法单位上报有关补办和重新立项、规划、建设、土地补偿及农民安置等材料和图件并附违法单位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区、县房地局按项目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公室。
2、市联合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材料及处理意见统一研究,在违法单位交纳罚款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报市政府审批,再交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必须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地貌,并予以没收。
(二)由区、县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的项目:
1.未经批准或擅自扩大批准面积取土烧砖、挖沙采石、采矿、建墓、倾倒垃圾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由区、县房地局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3条、44条的规定处理,依法限期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后,报市联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备案。
2.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交回的,由区、县房地局按照《〈实施办法〉罚款处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
3.无正当理由征而未用一年以上的土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征收土地荒芜费。其中无正当理由划拨、征用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撤消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4.凡是违法占用的耕地,经依法处理后能够复耕的复耕;不能复耕的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后另行安排。
四、对于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或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全市处理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工作于1998年年底基本完成。
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附件: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市政府 陈书栋
市计委 齐 佳
市开发办 张耀东
市房地局 柴俊彝 谢书成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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