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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类 产品出口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60号
  • 【发布日期】1989-05-14
  • 【生效日期】1989-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类 产品出口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类
产品出口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桂政发〔1989〕60号1989年5月14日)

当前正直桂类产品收购旺季,为确保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必须加强桂类产品出口的经营管理,防止出现“桂皮大战”。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桂类产品的出口经营由区土产进出口公司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不得插手经营。
桂类产品由区土产进出口公司和各产地县外贸部门收购,或委托当地供销社代购,在未完成外贸收购计划任务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经营。各地、市、县外贸部门、各口岸分公司和受委托代购单位不得跨地、县收购。代购单位所收购的桂类产品,外贸部门必须按规定的价格全额接收。区内医药生产所用桂皮,由区土产进出口公司按计划调拨。
桂类产品运出区外归口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管理,未经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签证盖章,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违者追究承运单位及其领导人责任。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新核定桂类产品出口、收购(含代购)单位的营业执照,对过去已发的营业执照,凡不属本通知规定的经营单位,一律予以注销。已发照从事桂类加工的单位,只能从事加工业务,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全区桂皮加工能力过剩,今后工商部门不再批办新的桂皮加工厂。

三、桂类产品收购价格,严格按照区物价局、经贸委规定的价格执行。与区外毗邻收购点的收购价格,由区物价局衔接协调确立。收购(含代购)单位与出口经营单位的交接价,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合理制定。

四、对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非法经营桂类产品或擅自抬价抢购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全部没收其货物或贷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没收的货物交由区土产进出口公司或当地外贸部门按规定价格收购。对罚没收入和处理没收货物变价款,按规定上缴。

五、本通知下达前,非指定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所收购的桂类产品,一律就地封存,由当地外贸部门和受其委托收购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按质论价收购。

六、外贸、供销部门要继续扶持各地发展桂类生产,增加出口货源。为了保护桂类资源,严禁包山收购。

七、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收购经营问题较多的产区,要组织工作组下去帮助解决问题,防止发生“桂皮大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派工作组到桂类产区检查、督促落实以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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