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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 【发布日期】1997-06-28
  • 【生效日期】1997-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动工开发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五)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含成片开发小区用地)占该宗土地应动工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作该宗土地已开发;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作闲置土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动工开发分别指:在城区范围已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拆迁工作完成后已进行了基础施工;在非城区范围是指实施“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础施工。

第九条 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十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将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时间、原因)和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属于耕地而又能复耕的,应组织复耕。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复耕闲置土地,也可以在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发包形式复耕,或无偿交由原土地所有者承包耕种。采取非自耕形式复耕的,应由土地使用者与承包者签订复耕承包合同,并经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确认。
已复耕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处理。具体验收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从确认闲置之日起,由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土地使用者按月计征土地闲置费(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该宗土地出让金的20%。

第十三条 闲置的土地征用前原负担农业税的,应加倍计征土地闲置费。

第十四条 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闲置土地的复耕。
(二)耕地的保护与开发。
(三)处理闲置土地的业务经费。

第十五条 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未满两年的,除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连续闲置满两年以上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无偿划拨的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
(二)未投入资金实施征地、拆迁或开发而使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土地使用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另行安排出让。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在农村范围的,所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土地、农业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城区范围的,土地使用者的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能够复耕,其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镇、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市区内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时留用的土地发生闲置情形的,其复耕及征收土地闲置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附件: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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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征收标准 |
|区段| 区 域 范 围 |-------------|
|名称| |商品房开发 |非商品房开 |
| | |用地 |发用地 |
|--|-----------------|------|------|
| |越秀区、东山区、 | | |
| 中 |荔湾区:宝华街、沙面街、多宝街、 | | |
| | 岭南街、光扬街、逢源街、 | | |
| 心 | 秀丽街、文昌街、华林街、 | | |
| | 龙津街、文安街、清平街、 | 20 | 10 |
| 区 | 兴龙街、黄沙街、金花街、 | | |
|--|-----------------|------|------|
| |荔湾区:西村街、站前街、南源街、 | | |
| | 昌华街、彩虹街 | | |
| 一 |海珠区:宝岗街、新港街、二龙街、 | | |
| | 晓港街、海幢街、江南中街、| | |
| | 南华西街、小港街、洪德街、| 10 | 5 |
| 般 | 纺织街、凤凰街、基立街、 | | |
| | 昌岗中街、素社街、沙园街、| | |
| | 滨江街、跃龙街 | | |
| 市 |天河区:沙河街、沙东街、登峰街、 | | |
| | 石牌街、天河南街、林和街、| | |
| | 及珠江新城规划范围 | | |
| 区 |芳村区:花地街 | | |
| |白云区:景泰街 | | |
|--|-----------------|------|------|
| |海珠区:南石头街、赤岗街、凤阳街、| | |
| | 新□镇 | | |
| |天河区:员村街、五山街、车陂街、 | | |
| | 兴华街、沙河镇、东圃镇 | | |
| 城 |芳村区:鹤洞街、石围塘街、 | | |
| 郊 | 冲口街、茶□街、东□镇 | 4 | 2 |
| 结 |黄埔区:黄埔街、红山街、鱼珠街、 | | |
| 合 | 夏港街、大沙镇 | | |
| 区 |白云区:矿泉街、三元里街、 | | |
| | 松洲街、同德街、新市镇、 | | |
| | 石井镇、同和镇 | | |
|--|-----------------|------|------|
| 中 |黄埔区:南岗镇、长洲镇 | | |
| 远 |白云区:萝岗镇、江高镇、人和镇、 | | |
| 郊 | 太和镇、龙归镇、蚌湖镇、 | 2 | 1 |
| 区 | 竹料镇、钟落潭镇、九佛镇、| | |
| | 神山镇、雅瑶镇、良田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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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兴建商品房和自用房时,按合作分成比例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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