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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建技[1998]6号
  • 【发布日期】1997-12-28
  • 【生效日期】1998-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技(1998)6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区建设局、工商分(区)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规范市场行为,共同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深圳市建设局技术管理处(以下简称技术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依法签订《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统一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二)工程项目应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规划设计要点。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证书且在市建设局登记注册、领取深圳市勘察设计许可证或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四)符合签订合同的有关条件。
(五)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六)双方应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七)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八)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遵守国家制定颁发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特区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合同签订10日内,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将合同文本送技术管理处进行审查。

第五条 技术管理处在收到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后10日内提出意见,不合格的令其修改后重新报送。10日后未予办理的,视为审查合格。审查合格的合同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合同鉴证。

第六条 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单方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商定确需变更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将变更协议报送技术管理处审查。

第七条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市建设局、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申请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建设局印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技术管理处负责统一编号发放。

第九条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查手续的工程项目,市建设局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工商年检和资质年审挂钩。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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