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几项工作制度
广东省政府几项工作制度
(1991年8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改进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重申如下:
1991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一、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厅、局长参加。会议和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省人大的重要决议;研究全省的重要工作部署;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至少半年举行一次。
省人民政府部署全省性重要工作,必要时可召开市、县长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请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内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报请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及省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常务会议由省长主持,省长不在时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各部门报请常务会广议讨论的议题,应做好准备,写出简要的书面材料(一式三十份)报省政府办公厅;凡需要协调的问题,事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有争议的问题由分管这项工作的副省长或委托正、副秘书长找有关部门协调后,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常务会议原则上于每星期一上午召开,每次会议的决定事项,应整理成“省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
凡属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或省委、省政府已有原则决定,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各副省长自行召集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也可委托省政府正、副秘书长召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工作会议解决。会议讨论的问题或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整理成“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印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
省府常务会议和省府工作会议的决定事项,各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四)要认真控制召开全省性的各种业务工作会议。必需副市长、副县长以上人员参加的,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一律由各部门自行通知。省政府领导同志在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印发;重大问题的讲话经领导审阅后,由省府办公厅印发。会议讲话涉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应另行拟定正式文件下达。
二、文件审批制度
(一)各市、县、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应送省府办公厅统一处理呈批,除领导直接交待或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要直接送给领导者个人。抄报给领导同志的文件,一般也不直接审批。省府办公厅收到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分别情况,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省长、有关副省长审批;紧急的办公厅应直送省长或副省长批示后办理。对各市、县、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如属有关委、办、厅、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省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委、办、厅、局办理。主办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重要的应抄报省政府。
省政府行文(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指示、决定;颁发重要政策和行政规章;带有全省性的重要的工作部署;涉及面比较广的重要行政措施;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制定的行业性规章和业务工作会议的纪要等,均由各部门自行印发,或经省政府批准后自行印发。同时,提倡各部门之间尽量采取电话、面对面直接商洽解决问题,减少公文来往。
(二)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送有关副省长会签后发出或在会签后送常务副省长签发。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重大的行政措施和规章,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或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签发。凡属增加计划外基建项目、财政经费开支、外汇使用、机构编制、劳动指标等方面的问题,少量的由指定的副省长“一支笔”审批;数量大的由省长或省府常务会议决定。干部因公出国和赴港澳考察,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重要出访团组,由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三、其他工作制度
(一)要加强省政府领导与基层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省长、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的领导同志,除因特殊情况者外,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厂矿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省政府确定各项工作任务,分管副省长和各部门领导要加强督促检查,务求落实。领导同志外出期间要安排好机关工作。副省长、秘书长离开广州时应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报告。省政府各部门主管全面工作的领导同志,离开广州时应向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其日常工作应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处理;外出期间的活动安排应及时通知本机关值班室。各部门应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保证昼夜能同本机关领导同志保持联系。
(二)省长、副省长以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都要坚持既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
(三)认真做好内外宾接待工作。省长、副省长参加外事活动由秘书处会同省外事办具体安排。对前来我省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部门的领导同志,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部、省以上领导干部的生活、住宿安排,由省政府交际处负责。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看望来客的,由负责接待部门直接与有关领导同志联系。内外接待工作都应贯彻热情、勤俭节约的原则。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