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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1-21
  • 【生效日期】1994-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21日皖政〔1994〕77号)

现将《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为了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应按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兼顾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省、市人防办公室是主管人防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修建的管理工作,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参与地下室的竣工验收。
省、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计划、标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建筑,原则上按底层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旧城小区改造、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地面新建面积(不含第一项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国家机关兴建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教师住宅及中小学教学用房,下同),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另行研究确定。在全省统一标准未定前,按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工程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占建设单位地面建设指标。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修建,需提高或降低防护标准的(含战时有可能采取防护措施的普通地下室),须报省、市人防办公室批准。

七、防空地下室以自建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应建面积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一)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客观条件不宜兴建地下室的;
(二)按规定标准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楼梯口面积)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三)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不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城建部门代收取(原由人防部门收取的,仍维持现状不变),在当地财政设专户存储,纳入人防建设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此项经费由人防办公室会同城建部门研究,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充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公室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另行制定。

八、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人防部门要参与其建设方案和设计的审批。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筑项目,城市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行不予拨款。

九、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十、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和管理,战时服从人防部门统一调度,作为防空袭等战时活动场所;利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由人防部门使用管理。

十一、本规定由省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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