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 项目转让实行联合会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
项目转让实行联合会审的通知
(重办发〔1997〕38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正常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实行联合会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按现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审批权限实行公级会审。凡开发公司按级向市、区(市)县有关部门申请开发项目转让的,由市、区(市)县开发办牵头,会同市、区(市)县计委、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会审,取得一致意见并切实落实有关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二、凡未经联合会审,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查处,予以纠正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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