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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 【发布单位】806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4-09
  • 【生效日期】1999-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1999年4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市区外调查所需旅差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收费。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询问,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按30%-50%的比例,从公证费中提取服务费。

第九条 经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方应负担的数额。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的大小,酌情退还当事人部分调解费;对收案后尚未调解,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的,退还90%服务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调解。

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和方式,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应聘协议》等文书中明确约定,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或者说明收费细目及计算方法。
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承办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额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的范围而终止委托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赡养、抚养、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作为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应以自收自支为主,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兼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工资、福利费、酬金、人身保险、养老保险、错案赔偿保险、办公和业务经费,如有节余,其中6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
严禁其它机关、部门挤占、挪用、平调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人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超越职权办案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中心(直属)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简单询问不收费;
2.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1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10-20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声明、启示及其它一般性法律文书,10-2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它诉状、仲裁书等;20-5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20-5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20-50元/件;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3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3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部分 免收
5001元至 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 100000元部分 2%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5%

收费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200元/件
2.涉及财产及经济关系的,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比例执行。
3.代理清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及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复杂、疑难非诉讼法律事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实行协商收费。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1.为乡镇、村办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0元-300元/月;
2.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元-500元/月;
3.为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民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0元-500元/月;

六、主持调解纠纷:
1.调处非财产纠纷,30-100元/件;
2.涉及财产、经济关系的纠纷,除收取50元-100元的手续费外,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1000元以下部分 免收
1001元至 10000元部分 2%
1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 1.5%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1%
100001元以上部分 0.5%

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办理见证事项:
1.农村各类承包合同、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10元-30元/件;
2.民事、经济合同,20元-5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50元-2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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