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两个《决定》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两个《决定》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56号1999年5月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及市委、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推动我市国有小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减轻改制企业负担,经市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1999年4月27日会议研究,现将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让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买方契税,先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再由财政部门根据入库预算级次全额予以返还。
二、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确定的置换底价为负数,以土地使用权价值折抵过负资产,改制企业办理被折抵部分土地的出让手续时,不缴纳购买方契税,直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三、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因不动产转让已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买方契税,由财政部门根据入库的预算级次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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