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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 【发布日期】1998-11-21
  • 【生效日期】1998-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 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已经1998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 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侦察证》(以下简称 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

第三条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下列车辆:
(一)指挥车;
(二)执行侦察或者保卫任务的车辆;
(三)囚车。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 侦察证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看或者调阅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四)检查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 侦察证,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进入机场、停机坪、外轮、口岸、保税区、交通管制区、军事禁区、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有关单位、场所、地区。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凭特别通行标志,按照前款规定可以进入上述单位、场所和地区。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 侦察证,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优先选择班(航)次、座位;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 侦察证,可以提请海关、边防、民航、车站对所携带的资料、器材、物品予以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并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订信号的限制;可以在指定或非指定地点停靠,并免缴停车费;可以免费通过桥梁、渡口、公路(含高速公路)、隧道;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免受关卡检查。
对配置、使用特别通行标志的国家安全机关车辆,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比照警车进行管理、提供便利。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侦察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 侦察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 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故意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或者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 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标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 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标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 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标志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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