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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 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5-10
  • 【生效日期】1999-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 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
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服务监督作用,确保国家税款正确、及时、足额纳入国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试行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要求附送审查报告的办法。

第二条 :凡核算地在东城区,其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建筑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应税项目投资单位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试行单位办理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手续时要求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审查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清算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

第四条 :为保证本办法顺利实行,在试行期间对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其从事此项工作进行资格认定,并予以公布。(文件另发)

第五条 :试行单位可选择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

第六条 :试行单位应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向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的投资情况和财务资料,如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查报告》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对试行单位的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并对其《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税务机关将依法审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对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或取消其审查资格。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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