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1980年5月6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实施 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一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省司法厅;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宣传 刑法、 刑事诉讼法,培训了干部;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积案,为实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除普遍实施 刑法外,正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法。实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议认为,1980年底以前,全省要逐步做到实施 刑事诉讼法。为此,还必须切实地、系统地进行大量的工作。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年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在规划和执行中,必须注意抓紧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要根据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作出逐步实行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等规定的规划。
二、公安机关要做到按照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侦查、预审的各项规定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在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要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陪审、合议、辩护等各项制度,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实行公开审判。
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抓紧调配干部,举办政法干校和训练班,大力培养、训练政法干部、律师,充实各级司法机关的力量,提高司法干部的业务水平,保证 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加强司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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