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4]4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劳动保险费用收支失衡问题,保障职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进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企业(不含企业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工业生产或第三产业的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简称劳保费用统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其所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用的统筹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费用实行全市统筹。统筹的劳保费,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大修、技改、翻建、装饰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国家规定的劳保取费标准从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直接提取劳保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基本建设任务通知书》前,将提取的劳保费用向劳保统筹机构缴纳。未缴纳劳保费用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劳保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后,不再付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该项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费用在工程招标中不计入标底,不参与报价。
第九条 市劳保统筹机构收取劳保费用后,应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九,从劳保统筹费中提出,按月向劳动保险公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市劳保统筹机构和劳动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职工,办理各种手续,并保证其退休后按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劳保统筹费用,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职工退(离)休后的退(离)休费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享受的各种政策性补贴,以及丧葬费(含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等;
(二)退(离)休人员的医药费;
(三)已定为劳保人员的病假工资;
(四)按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劳保支出费列支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劳保统筹费的支付:
(一)国有和县(市)区属及其以上集体建筑安装企业退(离)休职工,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享受的待遇,由市劳动保险公司直接付给施工企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享受的待遇,由市劳保统筹机构按照年度核定包干基数,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支付给企业。
(二)县(市)区属以下集体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前,由市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按该部分企业劳保统筹费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返给企业作为劳保基金使用;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三)外省、市在连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市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按为其统筹劳保费的百分三提留(纳入市劳保统筹费)后的余额,全部返还。
第十二条 市劳保费用统筹机构,可按不超过统筹劳保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市劳保费用统筹机构,应建立健全劳保费用的会计、审核、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施工企业的有关账目。被检查帐目的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劳保费用及其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其职工劳保费用的发放及日常人员管理,仍由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实行劳保统筹后,对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按《大连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险公司办理个人缴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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