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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8号
  • 【发布日期】2001-02-28
  • 【生效日期】2001-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的一件大事。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政府的重要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的各项监督工作制度和所明确的各项监督责任,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威和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地、各部门都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学会通过法定的监督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二、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和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必须及时处理,坚决予以纠正,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要把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不断提高监督实效。当前,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改善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进一步探索对行使行政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做到预先防范、防微杜渐,从源头上、机制上、制度上防治执法腐败的发生和滋长,促进廉政建设法制化。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开通行政投诉渠道,对行政管理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实行执法监督等方法途径予以处理。对人民群众的申请和投诉,行政机关不准互相推诿、拖而不决。要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中心,把涉及农民、企业负担的投诉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保护群众和企业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市、县、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作风,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重点是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加快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积极探索部门内部的行政管理综合执法体制。

三、加强领导,落实监督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责任,过问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处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规定,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改变目前政府法制机构不适应形势发展、职能变化的状况。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干部的实践锻炼和业务学习,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在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并于6月底前将实施情况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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