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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 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9]102号
  • 【发布日期】1999-05-14
  • 【生效日期】1999-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 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
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1999〕102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及省属各科研院所: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科委、教委、经贸委、工商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共同拟定的《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
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注重经济效益;
(二)公开、公正、客观;
(三)以物质奖励为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引进高新技术再次开发创新的人员。高新技术(研究成果)未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奖励:
(一)按《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云发〔1998〕25号)规定,确定取得高新技术项目证书的;
(二)高新技术在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业中形成一定的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三)高新技术应用(投产)后,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高新技术项目应用(投产)后,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实现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奖金额4%;
(二)对获奖人员同时授予“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突出贡献人员荣誉证书”;
(三)申请奖励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由省科委牵头,省经贸委、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核定或组织专家核定。

第六条 奖金来源。
(一)从高新技术应用(投产)后的利润中提取;
(二)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的转让收入中提取;
(三)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金的支付、分配。
(一)省政府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付社会影响大、带动相关产业有较大发展的以下项目:
1.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2.行业、产业、整个社会都受益的项目。
(二)个人研究开发的项目,奖金一次性发给本人,集体研究开发的项目,奖金一次性发给集体,由集体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奖励与经济效益挂钩,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获得奖励后,在原有基础上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取得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可按新增税利(降低成本)的效益申报奖励。同一高新技术项目(含系列产品、技术转让)不重复奖励。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已获其它奖励后才应用(投产)于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本规定申报奖励。
申请奖励的项目和受奖人员在《云南日报》刊出的三个月后,无争议的可给予奖励,有争议的须在争议解决之后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奖励由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人事厅承办具体工作。
奖励由省政府授予,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云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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