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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 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1998]4号
  • 【发布日期】1998-01-04
  • 【生效日期】1998-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 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
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4号1998年1月4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省财政厅拟定了《云南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云南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民办教师为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力度,各地民办教师工作,尤其是“民转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证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地方负责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与建设的总体规划,对我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争取在1999年基本解决我省民办教师问题。

二、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口子。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有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198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职民办教师。

三、有计划地将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民转公”条件的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1997年以前下达的“民转公”计划,在年度前必须全部完成录用工作。今后三年的安排,各地、州、市剩余民办教师数量在500人以下的,要在1998年完全解决,500-1000人的分两年解决,1000人以上的三年内完全解决,2000年前全部解决我省民办教师问题。“民转公”工作按照工作需要与条件符合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考虑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历史贡献,把从教时间长、工作尽职尽责、考核优秀的民办教师优先转为公办教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应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贫困山区工作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给予一定的考试加分政策,考试工作由各地、州、市自行组织。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民转公”考试中,可适当加分:
1.政治思想表现好,教学经验丰富,中学教师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小学教师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2.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连续担任教学工作满15年,评定了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3.在一师一校任教满15年;
4.能胜任本职工作,任职5年以上的乡完小及以上学校正副校长。
“民转公”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转招条件公开、资格审查公开,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录取名单公开。转为公办教师后必须在原学校任教,原则上不得调动工作。
“民转公”是一项国家政策,做好“民转公”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错误作法,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有计划地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入学深造。多年来,省里每年安排2000名民办代课教师,进入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回原学校工作,并转为公办教师。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按照择优的原则,逐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师的数量。

五、辞退不具备民师资格的人员。辞退民办教师要严格掌握政策,严格程序,尽可能做好各方面工作,力戒简单化。各地要尽快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规定,认定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进行清退:
1.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行政处分者;
3.师德差,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辞退民办教师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和学校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

六、实行民办教师岗退养制度。改善离岗退养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待遇是“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继续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制度。采取财政拨一点,教育费附加提留一点等多渠道办法筹措,以县为单位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保证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凡达到省教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发的“云教人字〔89〕04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可在云教人字〔93〕第029号文件规定50元离岗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提高到150元。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民办教师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管理,理顺管理体制,乡镇要建立民办教师业务档案,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和待遇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县、市要建立民办教师人事档案,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和聘任工作;地、州、市管理民办教师花名册;省宏观管理民办教师人数。民办教师凡报教师范院校、民转人、离岗退养等,县、地教育部门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各地精减民办教师数,年终报省核减民办教师人头数。各地应以县为单位实行民办教师工资统筹,切实保证民师工资的落实和队伍的稳定。民师工资实行乡筹县管,国家补助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同时,各地要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到乡征、县管、乡用。

八、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注重监督,狠抓落实。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统一认识,积极工作,加快“民转公”的步伐。积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既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相互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上来。经过多年来的艰苦努力,我省的“民转公”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一些地、州、市将在近期相继完成“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历史性任务。为此,有关地、州、市应抓紧最后阶段的时间,及时做好总结工作,使民办教师工作圆满划上句号,并在新的形势下全面规划,进一步搞好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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