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6月8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盈亏的律师事务所,应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未设置帐簿的,或虽设置帐簿,但不能正确计算盈亏的律师事务所,可实行负担率的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应不低于实际经营收入的3.5%。
三、为简化征收程序,对律师事务所也可实行综合负担率(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即按实际经营收入依不低于9%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四、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由座落地地税分局负责征管,税款纳入区级预算收入。
五、凡以前税收征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