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 “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
“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7]52号1997年6月29日)
《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立政府“寒门学子基金”,资助家庭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校特困生的关怀。高校招生缴费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应看到,实行这项改革,将会有少数品学兼优的学生因家庭困难而上不起大学。帮助这些特困生得到与其他学生同等的求学机会,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鱼水工程”、关心群众疾苦、支持高教改革、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
二、“寒门学子基金”主要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拨专款解决。1997年和199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建立省级基金;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沧州、邢台、廊坊、衡水、秦皇岛9个市每年各安排100万元,张家口市和承德市每年各安排60万元,建立市级基金;县级市、市辖区和小康县每年各安排5万元,46个贫困县每年各安排2万元,其余县每年各安排3万元,建立县级基金。“寒门学子基金”由省、市、县(市、区)分别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其利息作为资助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校、户藉在河北的特困生入学的专项借款。
三、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分别设立“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审批、发放、回收和募集工作。基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爱国人士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积极参与“寒门学子基金”的募集活动。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特困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把资助与育人结合起来,教育特困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振兴河北作出应有的贡献。
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寒门学子基金”,资助我省城乡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而上不起大学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配套设立“寒门学子基金”。基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付专款,还可通过社会捐资等办法进行筹集。“寒门学子基金”在银行设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用于资助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户籍在河北的学生入学所需全部或部分学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借款形式发放。
第三条 “寒门学子基金”的借款采取入学前一次性申请、审批、借用的办法。学生入学后,其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可通过就读学校现行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金、勤工俭学等资助形式解决。
第四条 特困生入学借款额度为每生1500--3000元。具体数额视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所考入高校收取的学费标准及必要的费用额确定。
第五条 申请“寒门学子基金”资助的学生,须持高考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高中阶段品学情况鉴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其中:城市学生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农村学生由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有关证明。学生的品学情况由其毕业学校作出鉴定。
第六条 获得“寒门学子基金”资助的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清借款。其中:考取省内重点骨干院校,毕业后留省内工作的,视学业情况,可减半偿还借款;考取省外院校,毕业后回我省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考取驻我省的部委属院校,毕业后留省内工作的,区别学业情况,可减半偿还借款或免还全部借款;毕业后到省内乡镇企业、山老边穷县乡及艰苦行业第一线服务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免还全部借款;毕业后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其借款可延至毕业或完成学业后两年内偿还,回我省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分别设立“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任主任,同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批市借款申请,并拨付、回收借款,监督检查借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申请借款,向县(市、区)拨付借款,向省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县(市、区)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市申请借款,向本地生源的特困生发放、回收和减免借款,向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九条 省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借款协议,于每年6月份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市。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借款协议,于每年7月份将资金一次性拨到所辖县(市、区)。各县(市、区)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高校秋季开学前将借款发放到特困生手中。
第十条 “寒门学子基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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