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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9]141号
  • 【发布日期】1999-06-16
  • 【生效日期】1999-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浙政发〔1999〕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旱灾害,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现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公布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指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率较大,但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
(一)天目山千里岗山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德清、余杭、桐庐、建德县(市)的西部,湖州市区的西南部,安吉、淳安县的南部和东部,临安市的中部和东北部,开化县的东部,常山、衢县的北部。土地总面积5860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1150平方公里。
(二)仙霞岭洞宫山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公布在:江山、龙游、衢县、金华、青田县(市)的南部,武义、遂昌县的北部、西部和南部,景宁、云和县的西部,松阳县的东北部和西南部,泰顺、文成县的北部,龙泉市,庆元县。土地总面积10800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620平方公里。
上述地区要实施天然林保护,保护现有的植被和其他水土保持设施,防止乱砍滥伐,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同时要搞好局部地方严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二、重点监督区
指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比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区域。
(一)浙北重点监督区。主要分布在:长兴县的东部和北部,湖州、杭州市区的西部,德清县、余杭市的中西部,富阳市的中部。土地总面积2870平方公里。
(二)浙东南沿海重点监督区。主要分布在:台州市区和苍南、平阳、瑞安、乐清县(市)的东部,三门县的北部和西部,临海市的中部,温岭市的西部,永嘉县的南部,温州市区。土地总面积5480平方公里。
上述地区要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防止因生产活动和城市建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与开发建设同步治理。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原有的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三、重点治理区
指现有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比较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
(一)钱塘江中上游重点治理区。主要分布在:开化、衢县、桐庐县的中部,淳安、缙云县的西北部,临安、永康、磐安县(市)的西部,富阳市的中西部,诸暨市的东南部,常山、龙游、兰溪、金华、义乌、东阳县(市)的大部,金华、衢州市区的北部。土地总面积15500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4920平方公里。
(二)浙东丘陵山地重点治理区。主要分布在:绍兴县、上虞市的南部,仙居县的北部,嵊州、新昌、天台县(市)的大部。土地总面积5560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950平方公里。
上述地区要实施以退耕还林、坡耕地改造、“四荒”地治理、疏林地封育为主要内容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同时,要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浙江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布图(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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