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
(黔府发〔200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省乡镇煤矿生产经营秩序,搞好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推动乡镇煤矿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乡镇煤矿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顾大局、保平安的高度出发,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安全工作。
二、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乡镇煤矿的开办程序
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煤炭资源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乡镇煤矿骨干矿井。今后新开办乡镇煤矿,井型不得小于5万吨/年。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矿条件,须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办矿条件,经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三、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搞好关井压产工作
(一)对年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乡镇煤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予以关闭。由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
(二)对年产能力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进行停产整顿,按照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安全生产“八不准”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矿进行检查验收。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井,报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达到规定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对经整顿后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
关闭矿井工作于2001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煤炭,省煤炭局要控制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范围采挖。县煤管部门对自用煤矿点,要严格控制开采规模、开采范围和开采数量,其煤炭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同时,要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关自用煤矿点的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四)未经批准的矿井,煤炭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发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井一证,严禁一证多井,严禁搞“挂靠”和假联合。
四、进一步加强煤炭“五统一”管理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行业产、供、销、运、安全“五统一”管理工作,凡未实行“五统一”管理的产煤县(市、区)要尽快实行“五统一”管理。
(二)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乡镇煤矿必须规范销售行为,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购销合同,其煤炭产品只能销售给直接用户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
(三)对收购、承运无煤炭生产证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和无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经营的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经营进行处罚。
(四)加强煤炭价格管理,坚决制止对乡镇煤矿煤炭产品的价格歧视行为,乡镇煤矿与国有大矿的煤炭产品同质同价。
(五)煤炭运输计划归口省煤焦市场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省煤焦市场办理煤炭运输计划。
(六)乡镇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煤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各级经贸、国土、公安、工商、监察、环保、乡企、劳动、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依法行政,加大对煤炭生产经营和安全的执行力度,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各级煤炭安全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能。
六、加强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乡镇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乡镇煤矿维简费要按规定足额提取,专户存储,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负责对各产煤县(市、区)所提取和上缴的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进行查处。
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乡镇煤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省、地、产煤县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县、乡(镇)两级政府的分管领导及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能力。重点抓好乡镇煤矿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乡镇煤矿的矿长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凡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八、建立健全乡镇煤矿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一)乡镇煤矿使用劳动力,业主(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不允许业主与从业人员签订严重违法的“生死协议”。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二)乡镇煤矿业主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乡镇煤矿业主必须在当地保险机构为井下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赔付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保险费用由业主支付。
(四)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职工的工资标准,制定乡镇煤矿从业人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并监督乡镇煤矿业主执行。
(五)乡镇煤矿从业人员因工负伤,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由业主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六)乡镇煤矿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由业主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5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为增强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工亡补助金的支付能力,乡镇煤矿可按不低于吨煤2元的标准提取安全事故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乡镇煤矿所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九、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力度
(一)认真执行“六不准”的规定,凡违反“六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涉及事故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二)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和“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乡镇煤矿事故,依纪依法处理责任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必须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领导者的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发迹事故性质、隐瞒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者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