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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经办 关于扩大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6-16
  • 【生效日期】1999-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经办 关于扩大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经办
关于扩大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皖政办〔1999〕3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经办《关于扩大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扩大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工作是推进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协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能够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形成专业化协作的规模经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积极示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民专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村经济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扩大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安徽省农村经济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农民专业协会(简称“农协”)是农民自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自我服务,在产、供、销等环节互助合作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部署,我省从1995年开始农协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扩大我省农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农协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产品买方市场已经形成,不少农产品出现结构性、区域性、暂时性的过剩,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引导农民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主动适应市场,增加适销对路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提高附加值,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扩大农协试点工作,组建更多的农民自己的组织――农协,正是适应了这一新形势的要求。农协以某种专业产品、某项专业技术或某一服务组织为纽带,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把分散的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同现有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把种养加、产供销、农科教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有效的组织载体;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有利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多元化,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利于实现农村劳力、资金、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当前,扩大农协试点工作是推进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快农协发展,把现有的社区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起来、农民单家独户办不起来的事情办起来,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目前,我省扩大农协试点工作已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1994年7月,农业部将我省列为全国专业农协试点县的三个省份之一,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砀山、怀宁、休宁三县作为试点县。试点过程中,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专业农协试点方案》,省农经委制定了《专业农协组建程序》等配套文件。在实施中,各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了依托产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大户、经济技术部门(如供销社、科协、信用社、农技站等)办协会的多元化格局,涌现出一批管理体制合理、运行机制灵活、业务内容多样、服务水平较高的好典型。同时,各地还在农协的组织原则、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运行方式以及政策规定、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近年来,专业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要的组织载体,又得到了新的发展,已逐步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拓展,由单项服务向综合配套服务发展,由松散型合作组织向紧密型经济利益共同体转变,所有这些都为扩大农协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基础。

二、扩大农协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我省农协试点经验为基础,借鉴国内外发展农业合作事业的经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立足当地主导产业,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各类农协,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扩大试点的范围
在继续抓好砀山、休宁、怀宁三个原有试点县的基础上,根据主导产业突出,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农民专业协会有一定基础的实际,再选择亳州、涡阳、蒙城、金寨、枞阳、定远、和县、芜湖、祁门等农业产业化试点县(市)作为扩大农协试点县(市)。此外,其它市地运作较好的农协,可由各地考察上报,经省批准,作为省扩大农协试点的联系点,列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任务
要求每个试点县(市)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至少确定三个试点乡镇,组建相关的专业农协。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建村级的、跨村的、跨乡镇的,甚至跨县的专业农协。在此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组建县专业农协和乡镇及县的综合农协。
(四)实施步骤
扩大农协试点工作从1999年7月开始到2000年底结束。试点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个月):从1999年7月起至8月。
1、开展宣传动员,提高干部群众对农协试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参与试点工作的自觉性。
2、各试点县(市)成立领导和办事机构,抽调人员,开展调查研究,确定试点乡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学习有关文件,培训工作骨干。
第二阶段为组建阶段(3个月):从1999年9月至11月,指导和协助确定的试点乡镇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2、培训骨干、学习文件、组织参观考察和观摩学习。
3、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乡镇的专业农协应按主导或优势产业组建,可由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推广站、农村供销社、信用社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办技术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公司、农村专业大户、能人牵头组建。
4、根据《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修改稿)》等文件制定当地的农协章程。
5、正式组建乡镇的专业农协,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农协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三阶段为实际运行和完善总结阶段: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
1、各类专业农协开始运作。
2、监测农协运行状况,解决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农协健康发展。
3、完善农协管理机制,提高农协运行质量。
4、认真总结农协运作的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和完善。
此外,在试点县(市)范围内,根据条件,组建社区综合农协以及县(市)专业农协和县综合农协。社区综合农协要在社区内的专业农协覆盖面较广、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为会员提供产供销以及生活、文化、娱乐等多方位服务。县(市)专业农协要在乡镇相同专业的专业农协普遍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按自愿和合作的原则组建。县综合农协要在乡镇综合农协普遍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按自愿和合作的原则组建。各试点县(市)可按上述原则,提出实施方案并予实施,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正确处理农协与各方面的关系
在扩大农协试点工作中,要根据农协的性质,注意正确处理好农协与各方面的关系,以保证扩大农协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正确处理农协与政府的关系。农协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农协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各级政府要从多方面积极指导、帮助、扶持农协开展活动,特别在农协初创时期,更要给予较多的关注和支持。但不干预农协具体业务,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农协中担任实职。
(二)正确处理农协与国家及合作技术经济组织的关系。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技站(园艺站、植保站、土肥站)、种子站、牧医站、经管站、水管站、林业站、农水站以及科协等,与农协有相同或近似的业务。农协应与这些组织联合开展服务,也可本着自愿原则,吸收这些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农协(其原有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也可以这些组织为核心组建农协。供销社、信用社原来即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协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供销社、信用社开展业务合作和联合,共同开展服务。鼓励供销社、信用社牵头兴办农协。
(三)正确处理农协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同时加入农协,具有双重身份。农协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相互合作与融合,共同为农民服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牵头组建专业农协或综合农协,与农协融为一体,采用农协的机制为农民服务。
(四)正确处理农协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农协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一头连龙头企业,一头连农户,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自愿原则下,农协可吸收龙头企业为团体会员,也可向龙头企业参股,组建股份制企业。龙头企业可以牵头兴办农协。

四、扩大农协试点工作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明确农协的法律地位,确认农协的法人资格,明确县以上的农经部门为农协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协的审批登记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协兴办实体的审批登记、发照工作。凡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采取企业法人担保或限期补足的办法,给予注册登记。
3、农协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农协可以依法经营化肥、农膜、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
5、农协组织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水面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3年。
6、农协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龙头企业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定项税额;
(2)龙头企业为第三产业的,根据其主业,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7、农协的活动经费按协会的方式自行规范筹集,在创始阶段,各试点县(市)政府应适当给予资助。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向农协重点项目倾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协项目,农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也要积极予以支持。
8、农协所办的龙头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和实力,可纳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同等待遇。
(二)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扩大农协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专业农协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全面指导扩大农协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农经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市地、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支持,确保扩大农协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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