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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我区外贸发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67号
  • 【发布日期】1999-07-14
  • 【生效日期】1999-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我区外贸发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我区外贸发展的通知

(桂政发〔1999〕6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开放带动战略,千方百计扩大我区外贸出口,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外贸出口实行鼓励政策。现就支持我区外贸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款,作为外贸出口专项贴息和奖励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按每美元定额人民币给予贴息。
(一)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直出口企业和被自治区外经贸厅列入重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各地市出口企业。
(二)没有走私、套汇、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
(三)出口商品的原产地为广西。
出口贴息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外经贸厅制定,出口奖励的评定由外经贸厅负责实施。

二、自治区财政今年拨款500万元充实自治区级外贸发展基金,以后视外贸出口情况不断增加总额。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工作,提高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基金使用效果。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建立本级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三、加强银贸协作。金融部门要努力落实全国银贸协作会议精神,确保对外贸出口资金的支持。对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还款有保证的国有外贸企业给予“封闭贷款”。司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封闭贷款”有效运行。对列入重点出口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在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凡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放宽担保条件或免担保。对信誉优良的企业试行信用证打包贷款免担保,提高放款比例。继续给予企业债务重组,试行短期贷款转中期贷款,减轻出口企业的负担。

四、加强税贸配合,加快退税进度。各级税务部门对单证齐全的业务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的情况下,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企业户头。对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生产企业可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视同B类企业管理。

五、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快外汇核销速度,既要严厉打击逃套汇行为,又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对在出口收汇考核评定中获得“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在管理环节上简化手续。

六、加强关贸协作。海关要积极转变作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通关效率,认真履行出口货物通关时限对外服务承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以便办理出口退税。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列入A类企业管理。对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准予办理区外监管手续的,由海关派员实施现场监管。在主要业务现场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制度,继续降低部分行政性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七、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探索口岸检验检疫方式,在条件具备的口岸实行“一次报验、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口岸通关速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配合港务部门加快港口的装卸速度。

八、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对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各个环节收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收费单位向外贸出口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企业收费登记卡》登记,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九、有条件的地、市可筹措专款作为外贸出口贴息和奖励资金,以促进本地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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