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 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1-01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 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
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文件的通知




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知辖内机构及相关业务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管理部发布的京汇〔2002〕81号文件附件一《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进行修改。修改后为:已被授权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单笔结汇金额超过(或等值超过)100万美元及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金额超过(或等值超过)100万美元的大额资本金结汇业务,并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我管理部报送填写完毕的《外商投资项下大额资本金结汇情况表》(见《通知》附件三),传真号码68700013。

二、对《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定的银行报送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为:尚未申请参加改革试点的外汇指定银行,今后报送申请材料的内容按照《通知》第四项执行;已报送申请未获授权参加改革试点的外汇指定银行,需补充《通知》中所要求的材料,内容包括:《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及其他我管理部视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已被授权的试点银行无需再补充申请材料。

三、鉴于我管理部已运行外汇帐户信息系统,《实施细则》第八条修改为:已被授权的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我管理部传输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电子数据。

四、北京地区已被授权进行试点工作的银行,需按照《通知》中附件一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映。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