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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9]75号
  • 【发布日期】1999-07-20
  • 【生效日期】1999-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1999〕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文件精神,搞好我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现将《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解决必需经费;农业、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确保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为搞好我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村实际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债务包袱沉重,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为此,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要提高认识,把清理工作列入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成立由农业部门为主,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机构,市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督促乡村成立自查小组。乡镇自查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和农经站、财政所、农行(信用社)负责人以及各村委会主任组成。村自查小组由村委会主任、经济联合社主任、村会计、经济合作社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
全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指导,由省农业厅为主,省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清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步骤和完成的时间。清查范围严格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进行,主要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不含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的债务、债权)进行彻底清查。村民小组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内,其清查结果由村级汇总。清查的内容以省农业厅设置的表格规定项目为主,分乡级债务、债权清查和村级债务、债权清查两类。
(二)搞好清查试点,培训骨干。各市县要选择一个债务、债权问题较多的乡镇进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另外,在试点中要抓好业务骨干的培训。
(三)以自查为主,展开普查。乡村两级债务由乡村成立的自查小组进行清查。清查工作以会计帐为基础,帐内帐外相结合,与清产核资、财务公开工作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市县政府要组织人员巡回指导检查,及时解决清查中的问题。巡回检查组由市县农业、财政、农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公布清查结果。清查工作结束后,村级要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镇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要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公布之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复查。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长、村经济联合社主任分别签字;乡级《报表》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五)抽查监督。在乡村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验收。市县对乡镇的抽查验收面不低于50%,对村级的抽查验收面不低于20%。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全部村级清查工作的检查验收。对自查不彻底或者清查结果未进行公布的单位,要责成其重查并公布。

三、妥善处理已形成的乡村债务债权
(一)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债权。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债权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的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理,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二)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关系。清理化解乡村债务要注意保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对于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办法,逐步偿还。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清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盲目大量举债,造成经济损失和从中牟利的干部,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四、完善制度,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财务公开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
(一)建立健全借(贷)款管理制度,彻底改变乡村两级借(贷)管理混乱状况。借贷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乡镇级必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借(贷)款数额较大的,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村级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集体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对于较大数额的借入资金可实行专项管理,制订使用计划,落实使用的责任,实行年度结算。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1997〕5号)的规定办事,财务公开要把债务、债权的清查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四)建立健全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原有乡村干部任期、离任制度进行完善修改,补充有关债务、债责任内容,严格执行制度。
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在今年9月底结束。在开展清理工作过程中,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的清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在今年10月15日前,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总结以及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报表报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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