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9日吉政发〔1990〕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要开拓进取,廉洁高效,建设“窗口”,为振兴吉林搞好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其他驻外办事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兄弟省、市、地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既承担省政府交办的行政任务,又负责发展对外和省际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等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好我省与兄弟省、市、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贸易往来等方面的联络工作。本着“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把我省的经济优势同外地的经济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对外和区域性经济技术合作,引进资金,为发展我省经济服务。
二、做好省政府授权的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三、充分利用驻地的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以宏观信息和高层次信息为主,及时提供对加快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有益的信息。要根据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抓住驻地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一些带有趋势性和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迅速、准确地做好分析预测和整理传递工作,为省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四、管理和协调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要与之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有关工作情 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帮助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其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驻外办事处工作区域,实行经济区域制,以本经济区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辐射。
六、协助省有关部门推销省内产品,催促省外偿还拖欠我省的各种资金。
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州在兄弟省市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八、负责承办省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系省政府派驻机构,均隶属省政府领导。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回省请示工作,属于综合事务,由秘书长审批;属于专项业务,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批,主管领导同志的审批意见驻外办事处负责人要反馈给秘书长,驻外办事处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文电,一律按报文程序办理。重大问题,由省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在省政府办公厅设驻外机构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情况;帮助驻外办事处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为省政府领导办事处工作做好参谋、助手、服务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经常向驻外办事处通报省经济建设情况和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有关文件应发给驻外办事处。各驻外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协作中需要省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地帮助解决。
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为副厅级或处级。根据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参照驻地其他省、市办事处的规格,对有的办事处可以不受机构建制的限制,配备高一级的干部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内设机构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由省编委审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经常向省直各经济和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外地情况,有关的信息和简报应抄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设一个政治上坚定、团结、懂行、精干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第十七条 根据各办事处承担的工作任务,副厅级建制的办事处一般配备正、副主任二至三名;正处级建制的办事处一般配备正、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由省委管理,副主任由省委组织部管理。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五年,工作需要可连任;任期届满,由省委组织部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中层干部人数,由省委组织部控制。中层干部的任免,办事处领导班子健全的,在征得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征求意见,同意后由办事处党组或主任办公会审批(属派驻和轮换制干部须首先征求派员单位意见);领导班子不健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考核,在履行上述程序后,由办事处发文。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自行审批;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事先征得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选拨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拨对象,由组织考核,党组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驻外办事处干部管理体制实行派驻和轮换相结合的制度:
一、派驻制一般适用于经贸、商业、粮食、供销和税务等在驻外办事处有业务的部门。有关部门派驻干部时,与办事处协商,签订派驻合同。派驻干部只带临时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派出单位负责。办事处要为派驻干部提供食宿和工作条件。派驻期一般三至五年,期满后由原单位另行派员接替。
二、轮换制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在征得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意见后,由驻外机构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分配轮换干部指标,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轮换干部的任务。驻外办事处要同派员单位签订轮换协议。轮换制干部不带家属和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和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轮换期一般三至五年,期满后由原单位另行派员接替。
第二十四条 省计划、商贸、工交、科技、农林等部门,要定期向驻外办事处轮换派干部。将那些素质好,从事经济工作,有培养前途的厅、处级后备干部,分期分批派到办事处锻炼,使他们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第二十五条 到驻外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一般在四十岁左右,身体健康,熟悉省情,并具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期制的正、副主任,因特殊情况随带家属,须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批准,但不能在办事处安排工作。其他人员不得随带家属。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干部离退休,原则上回省安置。凡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副主任以上领导干部,在驻外工作中做出了优异成绩,本人户口(不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和配偶户口在驻地,可以申请在办事处离退休。经批准在办事处离退休的,与省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但不再享受住勤补助;可继续使用办事处职工住宅,如本人不在驻地居住的,办事处要将其住房收回。
第二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实行轮换制和合同制,具体办法由各办事处自行制定。
第七章 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行政经费包干,具体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函〔1989〕2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应严格按省内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标准。
第八章 接待范围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负责接待省委、省顾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的领导同志,省直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各地、市、州的领导同志,上述范围的离退休老干部以及省领导机关指定接待的团组和有关人员。
第九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过“双重”组织生活,成立学习中心组。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已,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三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凡是具备条件的都应建立党团组织,健全党团组织的学习和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培养积极分子,发展党团员,壮大党团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要在职工中广泛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大力提倡无私奉献精神。注意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业务建设,搞好职工培训,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号召职工努力熟悉掌握驻地和省内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和经常性纪律教育,模范遵守法律和驻地的各项法规、规章及制度,建立一支具有高度组织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遵守本规定,在驻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驻外办事处可按照本规定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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