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15
- 【生效日期】2005-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
(2005年2月2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1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一)自治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二)自治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
(三)法律法规授权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第五条 自治条例的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议案(以下简称单行条例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单行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单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单行条例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单行条例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并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单行条例案程序
第十二条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以及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的单行条例案,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单行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单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单行条例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单行条例案在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前,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组织征求意见,可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单行条例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单行条例草案文本用蒙文、汉文、维吾尔文在《博尔塔拉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单行条例草案文本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单行条例草案文本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单行条例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单行条例草案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单行条例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认为,可以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即做出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提交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该单行条例案终止审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自治州单行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上应注明通过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并在《博尔塔拉报》上以蒙文、汉文和维吾尔文全文刊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单行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单行条例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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