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 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
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1〕41号2001年8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现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办字〔2001〕6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发〔2001〕 26号),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
全省煤矿验收工作由省政府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验收中的政策解释,对各地市的验收工作进行督察。
地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成立以主管市长(专员)为组长的验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验收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以主管县长(市长、区长)为组长的验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验收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参加辖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验收,负责监察工作。
二、验收标准
(一)开展验收工作的前提条件
1、已经确定的应关闭矿井达到了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没有死灰复燃矿井,并经地市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认可。
2、矿井依法与招聘的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并经县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3、矿井依法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矿井验收标准
1、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通风系统图)、制度(《畜安全规程》规定的十项制度)齐全、有效。
2、有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按设计或方案开采。
3、矿井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使用软梯代替梯子。
4、掘进工作面采用局扇通风。回采工作面有独立的进风和回风巷道,实现全压通风。风量满足需要,无瓦斯超限。
5、矿井采用机械通风,主扇安装必须合格,回风井口布置按《标准图册》施工,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6、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和串联通风时应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7、安全仪器仪表配备符合规定。
8、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制订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已落实。
9、矿井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安装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能力要求的备用电源,井下一律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方式供电。
10、井下使用防爆电器设备,有接地、漏电和过电流保护。
11、矿井立井升降人员使用有断绳保险装置的专用提升容器,提人绞车有工作制动、紧急制动、过卷、松绳保险装置。
12、排水系统健全,能力满足需要。
13、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
14、有与负责该区域救护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5、有专职技术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人井人员经过安全培训。
三、验收程序
1、停产整顿矿井自检合格经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格式见附表一)。
2、县级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接到申请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负责组织并参加由验收人员(包括煤炭、地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电力、公安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组成的验收组,依据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填写验收登记表(格式见附表二),作出同意恢复生产或予以关闭的书面决定。
3、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矿井,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验收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4、不合格矿井的关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关闭通知下达后10日内达到关闭标准。
5、全县验收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地市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写出报告并附煤矿验收申请和验收登记表。
6、地市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在接到县级政府验收情况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县政府的验收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率不低于20%。复查结束后,立即向省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写出报告,并附有县区的验收报告。
7、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办公室接到地市报告后,按2001年7月3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分组安排进行复查,复查率不低于县级验收的10%。
8、省、地市复查情况要向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进行书面通报,省、地市抽查县区验收合格矿井的复查合格率低于50%时,视为该县区检查验收不合格,对该县区的验收工作不予通过,重新按规定补验,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四、验收的顺序及时限
县级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应按照先大矿后小矿、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一次验收定结论,不再延续停产整顿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县级人民政府即可根据申请情况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县级验收必须在2001年9月15日前完成,并向地市报告。地市必须于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并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写出报告(附有县级验收报告和煤矿验收申请、验收登记表)。
五、验收纪律
各验收组及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验收。在验收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制度,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放宽验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违犯上述规定的,由同级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各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以外增设其他标准,不得向煤矿推销产品或提供强制性有偿服务,不得借验收之机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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