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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9]13号
  • 【发布日期】1999-07-29
  • 【生效日期】1999-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1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委、省国防科工办、省交通厅、省石化局、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仍屡禁不止,导致爆炸事故和案件急剧增加,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产品,必须从严管理的观念,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管严、管住、管好。

二、严格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各地新建民爆器材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报请国防科工办及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和有关证照到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生产;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烟花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审批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批准后,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和地(市)乡镇企业局及有关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全省现有12家自产自用的民爆器材生产厂家要重新审核,对矿产资源枯竭、基本不用爆破器材的,要取消生产许可证。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增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厂,一律暂停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不按程序擅自批准生产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严格按计划组织民爆器材的生产。省国防科工办要根据全省的实际需求量,安排企业的生产计划和调整产品结构,产品价格按国家计委计价管〔1996〕288号文件执行,并抄送省公安厅,力争全省民爆器材产品的,产销基本平衡。
列入国家计划的统配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由计划部门下达分配计划,统一归口各级物资部门按计划调拨和组织供应。省级民爆器材专营公司负责组织全省的民爆器材订货、调配和省重点工程的直供。各级物资部门的民爆器材专营公司要严格按计划组织货源、调拨和销售民爆器材,不得私自组织货源,违章销售。对私自组织货源和违章销售甚至非法倒卖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单位,禁止计划外自产、超产、自销或用民爆器材换取其他物资;对已批准的自产自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其产品只限于自用,不准向外销售。对擅自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没收其产品及非法所得,并视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对未经省公安厅批准,非法生产拉炮、摔炮、砸炮、礼花弹、发令纸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以及使用毒性大的药物制作烟花爆竹的,或未经省公安厅指定的烟花爆竹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粘贴《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准出厂;严禁合法生产厂家组织厂外非法生产和收购非法生产的产品;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生产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特别是对责令整改仍置若罔闻、甚至酿成重、特大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为加强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管理,氯酸钾、高氯酸钾等产品要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交通部《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定,依法向运达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凡省内运输爆炸物品的,必须凭有关部门签证的有效合同和调拨单;跨县(市)运输的,由运入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开具购买、运输证;跨地(市)运输的,由运入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开具购买、运输证,特别情况下,省公安厅直接开具购买、运输证。凡省外运入爆炸物品的,省公安厅必须凭国家或省签证的购销合同与调拨通知单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办理购买、运输证只能收取工本费。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运输手续,并按规定实行专用封闭式运输,实行专人押运。通过水路运输的,还必须在始发港向港航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内贸(外贸)危险货物申报单》,严格遵守有关航行安全规定。从事爆炸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及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同时,押运员必须取得省公安厅培训合格后核发的《押运员证》方准押运;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和标志灯,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装。对无证单位办理爆炸物品托运手续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非法运输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可以上路进行检查。

四、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对一切违法违规、丢失被盗、涉爆犯罪的案件,要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明确查处要求,落实责任制和倒查追究制,一查到底。各级公安机关和铁路、交通、航运、民航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非法运输或携带爆炸物品嫌疑的,要实行开包检查。凡非法运输或携带炸药、雷管、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的,要根据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查明来源,追查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规范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凡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凡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人员,须经省公安厅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凡组织实施焰火晚会燃放工程,必须按公安部发布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由实施单位填写《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审批表》,经燃放地相应人民政府签署批准意见后,由燃放地相应公安机关对燃放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公安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建委
省国防科工办
省交通厅
省石化局
省乡镇企业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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