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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0609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1-29
  • 【生效日期】2002-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2002年1月29日)

为了营造低成本运营的投资环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本规定在开发区内适用。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
1.除国家限制的特许行业外,项目立项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产品内销、进口付汇设备清单、加工贸易及特定商品登记许可证,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3.非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取消计划投资通知单,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4.对一般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取消“确定取费类别”、“开工审批”两个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验收制改为备案制。

二、改进企业注册登记办法
5.企业注册登记受理和材料审查实行专人负责制,经营场所的勘验实行谁管辖谁勘验。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监督管理。
6.企业如果从2001年起连续三年无违法行为、经营状况良好和商事信誉较高,可以免检。
7.如果兴办生产型企业需要租赁厂房或场地,可暂用临时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待厂房落实后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如果申办房地产开发,只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无需提交资质证书,便可办理登记;除国家专营、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企业经营范围一律按企业申请的范围核准。

三、清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8.从2001年起,取消振兴路收费。
9.取消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性收费。2001年内逐步取消非经营性事业收费。
10.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不收取会务费。

四、调整人才引进和劳动用工政策
11.调整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1)实施人才证书制。对企业急需且符合入区条件但暂无法办理户口的人员,可以先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发给《人才证书》,凭此证书享受开发区常住居民的各项待遇;
(2)筹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留学生服务站,建立引进智力资源的信息网络和配套服务体系;
(3)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用于资助科技成果的转化、研发及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4)开通人才热线电话、人才电子信箱、人才邮政信箱,在管委会网站、开发区报开设人才服务栏目,建立人才资源储备库。
12.对企业招用大连市辖区农民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随报随办,劳动力资源地由企业自定,也可委托劳动服务公司推荐。取消企业不得跨年度使用外来工的限制。除受企业委托或与劳动服务公司联合招工(聘)外,企业招用人员由企业自行审核报名环节的证件。
13.调整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用人单位除可以使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外,也可以依据《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须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该合同文本就可使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既可鉴证,也可不鉴证。
14.工资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非国有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年度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方案。

五、强化服务,依法治税
15.由于管委会税务主管部门的原因,使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则只追缴税款,不课征滞纳金,不罚款。
16.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变更、注销;设置、保管、使用、提供相关资料,先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不改正,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如能证明纳税人是因失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则只补税,不罚款。
17.免费提供网上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可网上传递涉税文书,税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信息。

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
18.对自来水、供热、供气等二、三次管网施工工程实行招投标,在符合国家材料质量标准的条件下,不指定材料供应商。
19.消防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企业自主选择达到消防部门规定质量标准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20.电气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的确定,在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电力部门允许进网的设备厂家中进行招标。
21.开设企业电费专用帐户,企业的电费由银行统一划拨,取消月初一次性预收电费办法。
22.在控制开发区用水总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随时申请增加用水指标,试用3至6个月,再核定其用水指标。
23.电信部门为开发区大型企业和重要用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七、强化通关服务,畅通物流
24.实行海关作业退单说明制度。海关业务窗口在受理企业报关及单证审核时,对不予受理或退单的,必须向申报人员说明不予受理或退单理由。关员不得无故拒单或压单。
25.开发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验放可以提前预约,货物随到随验。
26.成立“开发区海关业务咨询服务小组”,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和受理企业投诉。
27.改进通关作业,把监管要素编成计算机语言,由计算机自动判断和识别企业的多种申报行为是行还是不行。
28.成立“绿窗”联合服务小组。由管委会、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海关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一个具有决策能力的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
29.检验检疫工作全面推行“六个一”工作模式,即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疫检验、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

八、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30.向企业印发《保护企业监督卡》,凡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受监督卡的保护。企业如对有关部门的公务执行持有异议,可随时填写《保护企业监督卡》,并及时向监察审计局反映。对于监督卡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监察审计局将向有关部门下达“投资环境建设警戒书”或“建议书”。凡收到警戒书或建议书,又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部门,将视情节予以查处。
31.建立企业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的部门或个人,如属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的问题,将给予黄牌警告;如属于违规违纪方面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如属于对投资环境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方面的问题,将追究其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2.聘请投资环境建设特邀监察员对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社会服务等部门进行监督。

九、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33.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对新批生产型企业的筹建工作进行协调、服务,加快项目开工投产速度;对已投产企业进行跟踪服务,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
34.企业投诉在1至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特急或重大事件的投诉,立即办理。
35.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享受开发区常住居民在医疗和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36.设立管委会主任热线电话,设立企业投诉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综合处)。

十、有关事项
3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38.本规定由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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