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我省 在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我省
在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川办发〔1999〕7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在海南积压了大量房地产的实际,现将处置我省在海南积压房地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处置我省在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试点方案》将海南省作为全国盘活积压房地产的试点,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这为盘活我省在海南积压的大量房地产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省在海南积压的房地产投资规模巨大,初步估计,帐面总值约60亿元。盘活这部分积压资产,对于我省企业生存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按照《试点方案》的精神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计划,全面清理本地区在海南的积压房地产,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我省在海南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切实加强对处置我省在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处置我省在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李达昌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司沛文、省经协办主任郭晓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协办,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鉴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已颁布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登记公告,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确定产权归属。由于时间要求紧迫,领导小组决定从省建委、省国土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四川省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组,赴海南省就地办公。工作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申报确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汇总我省处置在海南积压房地产的工作情况;提供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与海南省有关部门联系工作。
原则同意省经协办提出的成立“四川省海南积压房地产托管中心”的意见,由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管理。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委托其办理积压房地产的申报确权、换名转让、销售、抵债、出租、项目包装、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等相关手续。托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可参照中介服务项目收费的标准,适当优惠,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
三、用好政策,抓紧有关申报登记工作
按照《试点方案》精神和海南省已经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海南积压的房地产分为三大类: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工或基本完工的商品房、停缓建房地产项目和闲置的土地。针对这三种情况,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税。对房地产开发商将积压商品房改按经济实用房销售后,国家给予退还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对停缓建房地产项目占用的土地和尚未开发的闲置土地,由海南省政府按照土地现值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颁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换地权益书”。“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来的地幅相联系,其价值随地价变动而变动,可换名转让,可抵押贷款或偿债,可在政府供地时,在海南省范围内换回等值土地。在“换地权益书”全部回收之前,海南省政府供地原则上只收回“换地权益书”。我省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政策,盘活资产,尽量减少损失。当前要着重抓紧产权在今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各市、地、州,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在海南积压房地产情况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大支持力度,为企业处置积压房地产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要抓住机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处置在海南积压的房地产,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方便,服好务;有关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潜力、有效益的项目在资金上要给予支持;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务院及海南省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我省在海南积压房地产,建立科研、教学、试验、培训基地。
附:四川省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 四川省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李达昌 副省长
副组长 司沛文 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晓黎 省经协办主任
成 员 杨 燕 省建委副主任
王新建 省国土局副局长
李玉珍 省计委助理巡视员
张兴德 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书记
杨刚才 人行成都分行副行长
陈洪贵 省工行副行长
曾 益 省建行副行长
李先国 省农行副行长
杨 宁 省中行副行长
伍丕光 省经协办副主任
崔连彬 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大华、林萍。电话:7781814、778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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