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 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
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1994〕75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印发《关于加强省级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省级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新的财税体制,统筹安排财力,严格对省级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预算资金是省政府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发展经济及各项事业的财力保证,必须确保省级预算资金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加强省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
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省的实际情况,认真、及时编制省本级预算,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同意后,报请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三、省人代会通过的省本级预算,属于省级事业、行政单位的正常性经费预算,省财政厅应抓紧提出分配安排意见,及时核定各单位的经费预算。属于基本建设的预算,由省计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安排。
四、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资金的一部分。年初,由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向省长和常务副省长汇报后,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凡属于农业、工业、科技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商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批,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手续。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省财政厅汇总报省长和常务副省长备案。
五、省级预备费,原则上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防御和救援。若在第四季度尚有结余,由省财政厅根据特殊需要提出安排意见,先由常务副省长审核,然后报省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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