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 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7]3号
  • 【发布日期】1997-03-05
  • 【生效日期】1997-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 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
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3号1997年3月5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煤炭局、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国土测绘局、省房改办《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县属以上国有煤炭企业事业单位210家,分布在13个地州市60个县(市)内,居住职工21万户94.5万人。由于大多数煤矿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扭转“北煤南运”局面时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建设的,职工住宅及配套设施先天不足,加之投产后煤矿长期政策性亏损,因此,住房建设严重滞后。全省煤炭行业现有住宅295万平方米,其中非成套住房和危房占47.5%,人均居住面积仅3.12平方米;尚有无房户4.55万户,占总数的21.7%。煤炭职工生活困难特别是住房紧缺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尽快改善煤炭职工居住条件,实现到本世纪末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的目标,现就在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加快解决煤炭职工住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县属以上国有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建设统一实施“安居工程”计划。在住房建设期间一律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18号和湘政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具体工作由省煤炭局和省建委共同组织实施。

二、实施煤炭“安居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缴纳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以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地方分成的耕地占用税、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免征菜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通信设施建设基金、交通设施建设基金等,减缴基本农田造地费。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由各地政府负责组织,征地后的劳动力安排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煤炭行业“安居工程”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省内煤炭设计施工单位。由煤炭基建队伍承建的,参与煤炭行业劳保统筹,免征劳保统筹基金。

四、为解决煤炭资源开采枯竭后煤矿职工的生活和就业困难,煤炭“安居工程”要尽可能安排兴建在就近的市镇。各地煤炭单位住宅建设要相对集中,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经济适用、生活方便的矿工生活小区。对迁入市镇的煤矿安居住宅的居民,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

五、煤炭行业“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建委、省房改办牵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测绘局、省煤炭局参加;申报工作由省煤炭局负责;项目立项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由省计委按现行固定资产 投资管理办法审批下达(中央在湘单位由省煤炭局报煤炭部下达)。

六、煤炭行业“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由省财政厅、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在取得申报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安居工程”基建投资计划后,持当地正常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费清单,经省建委会同有关单位核减后,到各地有关部门办理缴费和有关手续。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湖南省煤炭行业安居工程税费减免审批表》收费。

七、煤炭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安居工程”建设的领导,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多渠道筹集和管好用好建房资金。申报煤炭“安居工程”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煤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审批由省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经省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八、属于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内的煤炭企业事业单位,可优先向所在城市计委、房改办、人民银行申请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规模,经所在城市贷款承办银行审查同意后,报省计委、省房改办,省人民银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国家安居工程年度贷款投资计划由省计委商省人民银行和有关贷款银行后审批下达。允许建设单位以“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作抵押取得贷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省煤炭局
省计委
省建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测绘局
省房改办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