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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8]78号
  • 【发布日期】1998-10-09
  • 【生效日期】1998-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政发〔1998〕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泽民总书记今年4月视察江苏乡镇企业时,再次充分肯定乡镇企业是我国亿万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是党领导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就,强调发展乡镇企业是一项重大战略和长期的根本方针。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区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实现全区经济和社会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确立符合我区实际的乡镇企业发展目标和指导思想
1.正确分析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党政积极推动乡镇企业发展,使我区乡镇企业在起步较晚,原有基础差的情况下,逐步发展成为全区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推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产生的等靠要思想依然严重存在,在整个经济形势已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条件下,自身机制不活,产品科技含量低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制约了乡镇企业发展速度和效益的提高;尤其是产业 结构、产品结构与国有企业趋同,对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和农民增加收入的带动力不强,使乡镇企业在促进农业资源转换,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发挥不够。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是加快我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关键。
2.充分认识我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的良好机遇。党的十五大强调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开放和开发,我区是西北地区开发的重点和对外开放的前沿,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有着新的更加广阔的领域;江泽民总书记今年7月视察新疆,肯定了我区经济发展“一黑一白”战略和大农业战略是正确的,全面实施这个战略,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植根农村牧区,围绕大农业的延伸和扩展,充分利用丰富的农牧业资源,大力发展农、畜、林产品加工和流通是我区乡镇企业加快发展的优势和潜力所在;随着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上述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区当前乡镇企业发展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更面临着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只要我们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企业的地位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就一定能改变我区乡镇企业发展滞后的局面。
3.我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思想和发展方针。按照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到2000年,全区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467亿元,在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0%,农民从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占到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到2010年乡镇企业总产值1700亿元,真正成为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区乡镇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前提下,保持20%以上的发展速度,逐步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 乡镇企业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中发〔1997〕8号文件),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视察江苏乡镇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新疆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一黑一白”战略和大农业战略,以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围绕着发展以农、畜、林产品生产、加工、运销为重点的“绿色企业”,推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坚持市场导向,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改革步伐,提高质量效益;完善机制,依法强化管理,依靠科技,努力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4.我区乡镇企业的发展重点。继续实行多业并举,发展优势产业、产品,积极带动第一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要把以农、畜、林产品生产、加工、运销为重点的“绿色企业”作为全区乡镇企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围绕农业开发和实施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建成一批以棉花、粮食、畜产品、林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龙头企业,尽快形成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采矿、建筑、建材、化工以及为石油开发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积极发展储运、销售、商饮服务、旅游等新兴产业。区域布局重点是:大中城市、“沿路、沿边、沿线”及天山北坡经济带要抓好重点骨干企业,大力发展技术密集、集团化程度高、竞争力强的大中型企业;小城镇、工贸小区重点发展为城市工业配套和生活服务的企业;三大油田附近要抓住石油开发机遇,加快生产生活配套服务企业发展;经济条件较差的贫困地区,要大力发展种养企业和有独特优势的加工企业。

二、积极推进乡镇企业改革,进一步强化乡镇企业管理
5.积极推进乡镇企业改革。乡镇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尊重农民的实践、创造和选择,允许选择多种多样的改革形式。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要把重点放在产权制度改革上,形成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要采取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承包、租赁、兼并、联合、拍卖、委托经营、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生产要素的重组;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可以嫁接、参股,发展配合型经济;积极引导个体、私营、合伙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一般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改组为规模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组建企业集团,鼓励具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成为上市公司。乡村集体企业改造或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管理费收缴渠道不变。鼓励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相互兼并融合,乡镇企业改革改制享受国有企业同样的有关优惠政策。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继续实行乡(镇)办、村(组)办、联户办、户办以及合资、合作、联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多轮驱动,多轨运行。
6.不断完善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要以明晰产权、政企分开、完善经营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乡镇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乡镇企业无论实行何种所有制形式、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要搞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合理界定产权和设置股份,确定收益分配。要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盘活资产存量,增加企业资本金。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完善对各类集体资产的清查、评估、登记、建档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透明度,接受监督。要逐步理顺乡镇企业与乡村行政组织的关系,做到政企分开,保证乡镇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7.强化企业管理。要大力引导乡镇企业按照管理科学化的要求,扎扎实实地苦练内功,抓好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推进现代化管理,不断增强乡镇企业活力。要切实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力量,强化统计手段,完善统计方法,维护乡镇企业统计数字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8.认真搞好乡镇企业配套改革和服务。凡有资产评估任务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努力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劳动、卫生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积极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工作,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要积极抓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为发展以小城镇为中心的乡镇企业小区创造条件。

三、推进科技进步,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9.积极推进科技进步。要加快现有企业的改造步伐,增加科技开发的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机制,继续实施“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大力引进和兴办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要组建内部的科研机构。强化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原则上不应低于销售收入1%,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重点乡镇企业的技改项目要纳入全区技改总盘子。
10.切实加强资源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发展乡镇企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企业,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积极发展低资源消耗的企业,提倡在荒地、废弃地搞连片开发,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对乡镇企业积极开发“三废”治理的项目和规范工程,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技术支持,向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80%应用于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今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的要求,搞好环境保护,严禁发展污染严重的项目。
11.大力培养和引进人才。各级教育和人事劳动部门都要把乡镇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列入总体规划。自治区教育、劳动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招生计划,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大专院校、技工学校培养乡镇企业急需人才。招生政策可适当放宽。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增加专项经费和师资编制,自治区及各地州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乡镇企业专项培训费,分别列入财政预算支出计划。要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或合资、合作、独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城市的科技人才和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以及下岗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城镇户口可予保留,人事关系可由当地人事部门主管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技术职称、职工技术等级的考评鉴定工作,评聘条件可适当放宽,并重点向基层倾斜。
12.调整布局和结构,优化整体效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按照重点突破、注重实施的原则,扶持一批重点县、乡、村、企业。按照发展与提高并重,多业并举原则,切实加强宏观调控,搞好信息服务,做好市场预测,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强投资引导,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技术进步效益、科学管理效益、结构优化效益,走投入小、产出多、质量好、效益高的发展路子。经国家评定为大中型企业的乡镇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样列入重点扶持。发展乡镇企业要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乡镇企业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资金、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优势,牵头办好农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把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带动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第三产业和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作为重点,积极予以扶持。
13.加强工业小区建设,引导乡镇企业连片发展。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一步到位的原则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搞好工业小区建设。要以工业小区为重点,将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抓好现有国家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工业小区)建设,力争发展15个自治区级示范区,各县(市)要集中办好1--2个工业小区。小区土地征用费可按低限标准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在审批用地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区级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用地。凡在国家及自治区级小区兴办的企业,城建部门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电力增容费;各方面用于乡镇企业建设的资金重点用于小区内项目的建设;凡进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小区的新办企业,有关税费要给予优惠。今后新办乡镇企业和重大技改项目,原则上要向小区集中,鼓励和支持小区所在县(市)乡(镇)以外的单位异地到小区兴办企业,其税收可部分返还给投资方所在乡镇。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加快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建设的意见。
14.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充分发挥我区的区位、资源优势和乡镇企业的机制优势,瞄准国际市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重点培植一批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积极发展出口创汇型乡镇企业。对效益好、创汇多的企业,在信贷、能源、人才、技术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要努力通过边贸途径开拓边贸业务,使更多的乡镇企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15.进一步抓好市场建设。各地要从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建设一批起点高、辐射面广、各具特色的商品市场,特别是要注重依托优势行业和产业,发展专业市场,形成乡镇企业产品销售网络;要采用展销会、博览会、定货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努力拓宽乡镇企业产品销售渠道。乡镇企业生产的大宗产品应纳入全区重点物资运输计划统一安排。

四、努力营造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
16.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新疆实际,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应着眼于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注意培植和涵养税源。全区新办的乡镇工业企业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其它企业免征所得税二年;凡被国家和自治区确定为贫困县的新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乡镇企业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储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年;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或处理利用其它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从企业和私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的产品免征所得税五年,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生产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复合肥、农药、农膜、兽药、农牧机具(含零配件)、挽具以及生产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产品如切面、粉条、酱醋、豆制品、奶制品、简单加工农副产品和生产纺织品等免征所得税五年;乡镇企业的生产性投资一律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县城以上(不含县城)办的非生产性投资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的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商业企业可按原值10%提取,工业企业可按原值12%提取;乡镇企业用于辅助性开支(公益事业)、以工补农的费用,可按计税所得额10%在税前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扶植乡镇企业发展的宗旨出发,按一定比例返还部门地方留成税金。乡镇企业所减免(含返还)的各项税款,必须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的,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有权停止其减免及返还的税款,并追究回已减免(返还)的税款。
17.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要充分调动投资主体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广辟资金来源,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
乡镇企业首先要重视自身积累,完善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要深化改革,盘活现有企业的资产和资金存量,实行资本优化组合,增加效益,依靠自力更生,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要继续鼓励农牧民以集资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利用多种形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 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大东西
合作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协作,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疆投资。
金融部门要按照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乡镇企业信贷支持的力度。各商业银行根据总行要求成立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要把对乡镇企业的支持放到重要地位,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 贷款通则》的原则,优先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尤其是要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乡镇企业,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允许乡镇企业将自筹资金的利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前列支。
自治区的新技术推广资金、星火计划资金、火炬计划资金、扶贫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少数民族专项贴息贷款以及国家扶持小城镇经济开发试点周转金等,都应拿出一部分或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自治区乡镇企业财政贴息资金要在1120万元基础上,力争每年有所增加。
18.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加重乡镇企业负担就是加重农民负担。要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各种侵占乡镇企业财产和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乡镇企业负担。乡村干部不得在乡村集体企业乱开支、搞平调。凡向乡镇企业收取有关费用必须按收费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批准,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印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无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贫困县含兵团贫困团场兴办的乡镇企业,贫困户子女占职工人数50%以上的企业一律免交一切行政性收费。农牧民在本县范围内乡镇企业就业,不得收取劳务介绍费、临时户口费、治安管理费。乡镇建筑企业施工管理费和建筑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应与国有建筑企业一视同仁。在工业小区、开发区的乡镇企业职工子女应就近上学,任何部门不得另收费用。坚决纠正少数地区随意改变个体私营乡镇企业的管理渠道,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收取费用的错误作法。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处理。对“三乱”收取的费用要限期归还,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乡镇企业职工因特殊情况返农的,有权继续使用原承包土地。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19.加强领导,真正把发展乡镇企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要体现在研究乡镇企业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乡镇企业办实事上。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发〔1997〕8号文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乡镇企业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真正做到党政一把手挂帅,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认真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局面。县、乡两级要把发展乡镇企业特别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实行发展乡镇企业目标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把任务落实到基层。根据全国乡镇企业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乡镇企业家,获自治区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者,工作变动须事先征求自治区乡镇企业局的意见后再作决定。
20.切实加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充实力量,稳定队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赋予必要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能,地州县(市)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应当保留,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发〔1997〕8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建立健全起来,名称统一规范为乡镇企业管理站。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履行职责。要善于把中央精神同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努力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把乡镇企业的发展建立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之上,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促进目标的实现。要改进和完善对乡镇企业的考核办法,建立以经济效益、增长质量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搞好供销、培训、规划、咨询、信息、职称评定、资产评估和审计等多方面的服务。
各级政府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依法收费应予大力支持,努力做好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煤发基金的征缴工作。
21.各行各业都要从振兴新疆经济的全局出发,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各级计划、经贸、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业、交通、商业、供销、粮食、水利、电力、土地、科研、教育、人事、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其它服务工作。对涉及到乡镇企业的规划布局、立项、贷款、征用土地、技术开发、办理证照、生产经营、质量监督、财务审计、体制改革、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要尽职尽责,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为乡镇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22.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乡镇企业是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要认真搞好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企业管理者和职工队伍的培养和教育,积极培养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厂长(经理)、业务骨干和优秀职工加入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乡镇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坚持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武装广大干部职工,加强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移风易俗、爱国守法、职业道德、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教育;要搞好文明生产和美化绿化,保护生态环境,注意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要搞好廉政建设,端正经营思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使乡镇企业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骨干力量。
23.本意见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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