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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8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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