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政〔1999〕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为保证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
行政复议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步骤,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它所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机制,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通过层次监督对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法律制度。一方面它是国家向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另一方面是国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因此,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 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 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县级以上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首先是组织好领导干部的学习。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领导干部带头是前提,领导干部知法、用法,才能真正落实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从而劳动和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 行政复议法的积极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其次是组织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依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去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深刻理解 行政复议法,是实施这部法律的关键。第三是要组织好向人民群众宣传 行政复议法。人民群众是否了解 行政复议法,是这部法律实施的保障。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生动灵活的形式和方法,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计划,狠抓落实。法制宣传部门应将 行政复议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为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二、加强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保证 行政复议法的全面实施。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七项复议职责。国务院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行政复议不权要审查种类繁多、性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还将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源、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法制机构来说,工作量大大增加,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工作要求更高。没有法制机构或法制机构不健全, 行政复议法就无法实施。目前,我省县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中相当一部分没有建立法制机构。有些地区和部门虽然建立了法制机构,但编制不落实,人员不到位,机构规格过低,很难开展正常工作,这不仅使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难以进行,而且严重影响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推进,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凡是没有建立法制机构的,于1999年10月1日前都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合法性。已经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地方和部门也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精神,适当增加编制,选调政治可靠,熟悉法律,了解行政管理的优秀干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对现有的行政复议机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原已设立的各类复议委员会、复议小组、复议办公室等应予撤销,工作应移交法制工作机构。复议决定应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不得再署复议委员会、复议小组、复议办公室的名称。清理工作应于10月1日前完成。
三、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制度,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各个环节作了规定,为便于操作,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行政复议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三类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对这三类规定,复议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或送有关机关审查。具体做法是:
1、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由复议机关报送省政府法制局,由省政府法制局转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
2、对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复议机关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如果该规定是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由复议机关关于三十日内审查处理;如果该规定是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由复议机关于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审查处理。
4、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论由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写入复议决定。
(二)关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按照 行政复议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况复议申请的,可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工作。
(三)关于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规范。 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确定了一些新的制度,落实这些制度就需要修订原有的复议文书格式。省政府法制局应尽快完成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样本的修订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可参考法制修订的格式样本修定本系统的复议文书格式,向省政府法制局备案后,供本系统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复议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是已经实施多年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需要在内容上做进一步修改,在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在国务院法制办未做修改之前,仍按原制度执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专有负责。各级法制机构要采取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克服以往一些地方和部门中存在的迟报、缓报现象。对拒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要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监督是行政机关复议活动依法进行的保障。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旦发现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持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开除的处分。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监督下级、政府监督部门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对下级机关复议活动的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形成制度。要通过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检举等各种方式对复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法制机构向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上级行政机关维护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机制。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在制订本机关行政预算时,应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应从复议工作调查、取证等工作实际出发,为其提供交通、通讯等必要的设备和工作条件,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加强行政立法、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要通过实施 行政复议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政府法制机构不仅承担着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审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还要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今后,随着一些新的法律的相继出台,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法制机构的工作面还将拓宽,工作任务还将加重。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履行好各项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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