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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 【发布单位】景德镇市
  • 【发布文号】景府发[2002]2号
  • 【发布日期】2002-03-14
  • 【生效日期】2002-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景府发[2002]2号)




森林防火事关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森林资源,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切实搞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林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森林防火的有关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大造声势,形成气氛,层层包干,使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每年10月至翌年4月的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上坟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吸烟、煮饭、烘烤食品、烤火取暖、烧蜂、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一切野外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三、严格管理农业生产用火。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凡烧田(地)埂草、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要申报村委会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生产用火许可证,由村干部或护林员监督检查执行。对农事用火,应当规定统一的用火时间,事先开辟足够宽的防火隔离带,事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加强对进入林区生产、放牧、从事副业、扫墓、旅游等人员及精神病人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大中院校、中小学要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和管理。在重点保护目标、重点火险林区的道口,特别是春节、元宵、清明节前后的关键时段,要设卡把关、检查巡逻、严格看守。

五、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险性大、扑救困难,必须坚持专群结合。各县(市、区)都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专业和义务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种森林消防队伍都要合理布防、明确责任、制定预案、加强业务训练,做到任务、组织、机具三落实。进入防火期后,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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