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桂政发〔1992〕8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才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对经济开发区和集镇建设的领导,支持公路管理部门搞好公路路政管理。
关于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区各地的经济开发区建设正在蓬勃兴起,这对加快我区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在经济开发区建设选址定点时,没能处理好开发建设与公路交通的关系,紧挨公路两侧布点安排项目,以致有的路段的公路排水沟被填平无法排水。这样发展下去,势必导致公路“街道化”,不但会给公路养护与管理造成困难,危及交通安全,导致交通堵塞,而且对改善投资环境和发展经济都不利。为改变上述状况,保障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特别是国、省道和二级以上高等公路的畅通,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现就在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等的选址定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在公路两侧建设经济开发区。凡在公路沿线建设各种经济开发区(包括工业开发区、大街、长廊等,下同),在选址定点时,只能在公路一侧安排,按照城镇规划另辟街道,形成街区,不得在公路两侧布点建设,其具体标准是:
(一)在各级公路沿线,经济开发区和集贸市场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一百米。
(二)除经济开发区和集贸市场以外的公路沿线其他零星建筑物及设施,其建筑设施的边缘离公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道、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五米。山区的县道、乡道因地形限制可酌情缩减,缩减幅度由建设部门或建设者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使其形成街道。
(三)凡公路穿越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其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属城市道路的其沿线建筑控制要求,则按《 城市规划法》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进行。
二、严格控制在公路上设置道口。凡兴建经济开发区、集镇、企业、机关、加油站、饭店等公路沿线设施需要在公路上增设道口的,国道需经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省道、县道、乡道需经地市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城市道路需经当地城建、规划部门批准。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和集贸市场等建筑物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规划和建设。对已在公路两侧建设经济开发区和集贸市场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变更建筑物位置和恢复公路排水沟;对已规划在公路两侧建设经济开发区和集贸市场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修改规划。现有的夹路集贸市场,必须迁至公路范围一侧一百米以外。
四、切实搞好公路沿线的临路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把关工作。今后在《 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路两侧间距线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违者按照“谁批准谁负责”和“谁修建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违章建筑被拆除的经济损失或修建者自行负责经济损失。
现在公路间距内的一切建筑设施,凡属违章建筑的,必须限期拆除;不属违章建筑的,不得再扩建,需要改建的,应一律迁至公路控制间距之外另建。
为了加强公路沿线两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管理,各级交通、公安、土地、规划、城建、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把好审批关。违章由当事人和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五、今后凡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公路,应尽量避免穿越城镇,力求离而不远,绕城而过。同时,不得在新公路两侧规划和建设城镇。可以根据城镇体系布局,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城镇,以使公路畅通和避免过境公路对城镇的干扰和污染。
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巡查,充分发挥公路公安、路政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现公路两侧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和违章建筑设施,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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