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临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临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1990年12月7日)
西临高速公路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车。为加强对西临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西临高速公路畅通无阻及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西临高速公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提供良好的国际旅游条件,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车之日起,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和时速低于五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西临高速公路,若违章进入,引进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凡在西临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公安、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行车道上停车、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机动车辆因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将车辆移至紧急停车带。
三、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拦截车辆和设立检查站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西临高速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兴建桥涵、管线、渡槽等。必须兴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超长、超高、超宽、超重等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西临高速公路上通行。
六、凡在西临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自觉交纳车辆通行费。
七、行人只能从设置的通道和跨线桥横穿西临高速公路,不得在跨线桥上、隔离栅外向高速公路上乱扔石块、纸屑或从事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
八、西临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政府、村镇、学校、驻军、企事业单位,应教育全体人员自觉遵守本通告,爱护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损毁、盗窃各种标志,界碑,护栏,隔离栅和通讯、收费设施及树木、花草。在隔离栅外2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设施,不得取土、挖塘或堆放杂物。
九、对违犯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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