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政府机关 工作人员法制培训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政府机关
工作人员法制培训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1999〕46号1999年11月8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把全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用两年左右时间对全省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的思想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培训对象为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的领导干部,以及从事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的负责人。
(二)培训内容:1.邓小平、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2.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3.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4.行政执法;5.行政执法监督;6.行政处罚;7.行政复议;8.行政诉讼;9.行政赔偿;10.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等。
(三)培训时间:从2000年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培训完毕,每期培训时间5至7天。
三、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负责培训:1.省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的厅、处级领导干部;2.各行政公署、省辖市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
(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培训:本部门和所属机构从事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公署、省辖市政府负责培训:1.所属部门负责人、县级政府负责人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的负责人;2.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的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3.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四)县级政府负责培训: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的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全省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法律培训由省政府各主管部门作出安排,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中央驻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可与省政府法制机构协商作出安排,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培训,按照以块块为主的方式,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法制培训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既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又要确保培训不走过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切实抓好本地、本部门的培训工作。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法制培训授课教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员素质,确保教学质量。
(二)全省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教材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培训内容组织人员编写,报省政府审定。
(三)培训所需费用由受训人员单位解决。培训费收费标准须经同级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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