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发布单位】徐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24
  • 【生效日期】2003-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2003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清真食堂、清真灶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肉制品、油制品、乳制品、糕点等食品。

第四条 市、县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