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
  • 【发布单位】81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9-25
  • 【生效日期】1998-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决定予以批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提供可靠而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法院改革继续深化,审判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严肃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到2010年基本形成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

二、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3、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刑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涉枪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坚持扫除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丑恶现象。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经济犯罪活动。坚决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审判职能,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尊重当事人约定,维护公平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保障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金融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认真审理涉农案件,严厉制裁坑农害农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妥善审理好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纠纷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依法保护在闽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对外开放及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案件的审理,防止矛盾激化。
5、认真审理行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坚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紧紧围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个关键环节,落实被告的举证责任,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贯彻 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效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6、认真抓好执行工作,切实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严格执行。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抓紧清理未结执行案件,同时搞好委托案件的执行。严格执行法律,坚持文明执法,严禁无管辖权办案,严禁超标的查封当事人财产,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坚决克服和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精心构筑“铁案”工程,确保司法公正
7、构筑“铁案”工程,核心是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通过法院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实行能够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运行机制。法院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反对和排除各种干扰,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使审判活动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公正。
8、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以公开保证公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所有案件的宣判都应当在法庭或者法律允许的场所公开进行。凡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录播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9、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将审判活动的重心转移到庭审上来,真正做到庭审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说理公开。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指导、引导,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应当把重点放在审查、核实证据上,努力提高当庭认证和依法论理的水平,确保裁判公正。
10、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合议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真正成为独立审判的组织。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要加强庭前督导、庭中听审、庭后听审、庭后总结指导等工作,必要时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亲自开庭审理案件。
11、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特别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特邀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12、严格规范审判活动,促进依法有序管理。进一步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规程,使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全面建立案件跟踪管理制度,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规范司法文书的制作,注重裁判文书的依法论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严肃庭风庭纪,规范庭容庭貌,大力推进庭审电脑记录,逐步实行庭审记录电脑化。
13、严格审限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所有案件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严禁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责任明确的案件,能当庭裁决的,要在认定证据合法,说明理由充分的基础上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当庭裁决。
14、加强审判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主要通过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指导下级法院提高办案质量。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对上级法院要求查报的案件,下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查报。凡不属于适用法律上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不得请示。
15、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认真实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和司法赔偿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院长、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庭长、合议庭及其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中的职责与权力,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职权办案。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因违法审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 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及时予以赔偿。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6、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严肃执法、办案公正、文明廉洁、开拓进取的人民法院;把人民法官造就成为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人民法官。
17、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学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公正文明单位”活动,积极引导全体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通过学习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
18、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严禁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以及他们提供的吃、住和交通、通讯条件;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依法收取诉讼费用,严禁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严肃查处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审判秘密等违法违纪问题。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执法检查,完善法官违法违纪投诉制度,认真办理投诉事项。
19、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快教育培训步伐,完善教育培训机构,抓好全省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落实。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培养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全面提高法院队伍审判业务水平与专业学历层次,培养造就一大批高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形成由多种层次和知识结构合理构成的人民法院队伍。
20、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改革法院现行人事管理制度。根据 法官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官管理制度,真正形成一个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体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审判岗位和领导岗位上来。通过法官等级评定和 法官法各项配套措施的实施,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对调入法院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岗前培训。对不适应审判工作的,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要调离审判岗位。加强法院内部的干部交流,使广大干警在不同的岗位上得到锻炼和提高。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2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审判工作。认真落实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报告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部署以及遇到的困难,要加强请示报告。
22、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本方案的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的交办件。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联系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开庭庭审,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工作重大情况;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23、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意见,认真办理有关提案。积极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各类抗诉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健全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24、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搞好审判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改善信息服务和交通通讯,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条件。
25、加强法院宣传工作,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通过审判活动,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公民知法、守法、用法,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26、省法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全省法院实施本方案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统一对本方案涉及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逐一落实。省院各庭室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协调好下级法院对口庭室的工作。各级法院要把实施本方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确保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是新形势对人民法院提出的重大任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法院工作,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