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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99]19号
  • 【发布日期】1999-08-06
  • 【生效日期】1999-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政〔1999〕19号1999年8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我省北部的春小麦、筱麦等抵顶粮食定购任务的粮食品种,从2000年起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今年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较大幅度地调低收购价格水平。具体收购价格由当地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调整小麦保护价和定购价。根据当前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确定我省1999年中等花麦保护价为每500克0.62元。在当前小麦市场价较低的情况下,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格执行。
(二)适当拉开小麦品质差价。白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仍执行2%不变,红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扩大到4%。
(三)适当扩大低等级小麦的等级差价。1-3等小麦的等级差率仍执行3%不变,3等以下每个等级差率扩大到4%。
(四)拉大优质小麦与普通小麦的差价。我省部分地区培育种植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的优质专用小麦,其收购价格可以按高于普通小麦10-15%的水平安排。具体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单销,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生产的发展。
(五)适当调整粮食定购任务。为了进一步解决粮食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矛盾,将全省粮食定购任务由227.5万吨调减为150万吨。其中,小麦定购任务由125万吨调减为90万吨,秋粮定购任务由102.5万吨调减为60万吨。
(六)小麦顺价销售价格。今年小麦收购价格调整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能够按1998-1999两年库存加权平均价格销出去的,可按两年加权平均价顺价销售;不能按两年加权平均价销售的企业,可按当年价格顺价销售。
秋粮购销价格待秋季再定。

三、完善粮食超储补贴办法
(一)中央财政对我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后,省对各市政府也实行包干办法。包干如有超支,由市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归各市掌握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包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计划、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二)为了改变某些粮食购销企业不积极销售、坐拿超储补贴的现象,将每500克每年3分钱的超储费用补贴,调整为收储环节补贴2分,销售后再补贴1分5厘,以调动粮食销售的积极性。
(三)实行包干办法前,要按照原超储补贴政策,对1998年底以前的超储补贴进行全面清理、清算。
(四)实行包干办法后,市、县政府必须对粮食的生产、收购、销售、库存全面负责,统筹兼顾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财政的利益,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四、积极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认真搞好粮食购销衔接,理顺工商用粮企业的进货渠道。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企业用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函〔1999〕16号)精神,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搞好当地用粮企业的购销衔接工作,促进粮食销售和加工转化。按照粮食加工、饲料、轻工、医药等用粮企业的隶属关系,省属用粮企业由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属用粮企业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签订粮食购销合同或委托收购合同,并认真监督落实。
(二)在优先满足省内工商企业用粮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粮食购销企业出省推销。发挥我省粮食品质较好的优势,努力降低经营费用成本,与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
(三)各市可以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顺价销售成绩突出企业和个人。具体办法,由各市自定。
(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门对粮食的运销要积极配合,合理安排运力,不得乱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维护粮食的合法运销,打击非法运销,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
(五)加强资金管理和供应,促进粮食购销。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以销定贷的原则和实际收购价格及必要的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和服务工作,积极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五、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管理的重点是私商粮贩和粮食加工厂,要继续严厉查处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维护粮食收购和运销秩序。
(二)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饲料、轻工、医药等用粮企业,经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由粮食部门核发《农村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收购粮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所收购的原粮只限自用,不准倒卖。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要严格监管。
(三)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

六、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各地粮食购销企业库存中的陈化劣变粮,要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认真摸清底数。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鉴定,抓紧销售处理工作。处理形式,可以组织饲料、酿造等用粮企业分别消化,也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销售处理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县储备粮的,由市、县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粮食、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附营企业资产、资金分离不到位的,要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银行和粮食部门,尽快落实分离到位。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分流尚未完全到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尽快分流到位,逐企业检查验收,确保任务落实。
(三)以县为单位成立粮食购销企业,全省不搞一刀切,由各县自定。已成立粮食购销公司的,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不得向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
(四)各市、县粮食局机关经费和离退休老干部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至今仍未纳入的,要尽快研究纳入,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五)在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同时,要加大粮食附营企业的改革力度,按照承包、租赁、联合、兼并、改组、改造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加快改革步伐,促进粮食附营企业面向市场,盘活资产,搞活经营。
(六)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开展学邯钢活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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